今日《法制日报》一篇题为《湖南衡阳中院原院长一家三口因贪腐受贿落马》的文章披露,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安荣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说起罗安荣的落马,应该和“衡阳中院报告被人大否决”事件有关。2007年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于赞成票未超过该市人大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报告未获通过,成为继200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后的又一宪法监督案例。时任衡阳中院院长的罗安荣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后一些涉及罗安荣个人腐败的举报信开始投向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一年后,罗安荣被安排退休,并很快被“双规”,随后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罗安荣的落马,还将身为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的妻子,以及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的儿子一起牵扯进去。罗安荣的妻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罗安荣的儿子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罗安荣的落马,让我们再次了解到贪官了的弱智。罗安荣作为法院院长,一定懂得收受贿赂是犯罪,但这些受贿款供妻儿享乐,妻儿一般并不违法;而罗安荣让妻儿和自己共同受贿,案发后当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原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孙善武落马后,也是带来了一家人受审,笔者还曾为此写了篇题为《一家受指控,孙善武蠢到不会保护家人》的博文,以讥讽这些贪官的弱智,否则就是肆意妄为。
这个“政法之家”的覆灭,也暴露出中国公务人员近亲繁殖的弊端。如罗安荣这样的三口之家,分属公、检、法三家,遇到请托的案件,协调起来就相当容易了,更何况家主还贵为法院的“一把手”?因此,在一些要害部门,建立更大范围内的“回避”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很有必要。
罗安荣的落马,虽然体现出了人大监督的威力,但也暴露出中国反腐机制存在着“墙倒众人推”的弊端。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在台上既强势,又八面玲珑的贪官,群众举报的风险会更大,一些举报者明知举报无用,也就放弃了举报;即使群众锲而不舍、抱着“敢把皇帝拉下马”的雄心去举报,举报材料通常也会被上面“扣压下去”,如果不是其他难以摆平的事情牵扯,贪官则很难被暴露出来。比如刚刚被判死缓的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被查处时就已有“一尺厚”的举报信了,要不是一次意外的审计,王益恐怕还有升迁的可能。
笔者以为,中国的反腐事业,急需要建立“扣压举报信违法”机制,让“保护伞”难以发挥作用,才能调动群众的反腐热情。而只有让群众参与监督,才能最终遏制腐败泛滥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