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的政治演变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要点] 1.吉尔吉斯的“郁金香革命”和政治演变;2.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演变;3. 塔吉克斯坦的政治演变;4.哈萨克斯坦的政治演变;5.土库曼斯坦的政治演变。
在地理版图上,人们习惯上把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并称为中亚五国。这五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共性:(1)都是从前苏联分离出来的,独立前(或者改革前)都是同一模式:一党专制,权力高度集中,体制僵化,人民毫无权利可言,经济落后,文化生活单调,群众怨声载道;(2)虽然没有确立国教,但是在历史上与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教有一定联系;(3)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都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变革,而变革的大趋势都是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4)五国政治局势的变化始终在摆脱与受制俄罗斯的影响中起伏变化。由于长期的受俄罗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传统的影响,使得即使摆脱了前苏联的羁绊而获得独立,仍然无法摆脱强势俄罗斯的影响。事实上,五国现在的领导人中就有很多是在俄罗斯接受的高等教育;(5)改革的不彻底性。在政治机制的选择上,既想走民主道路,又想突出地方的特色,使得集权化和极权化仍然在新的政治制度中占居首位。基于此,我们在这里将五国的政治演变一并讨论,希望有心人能够从中发现一些对中国改革有用的东西。
1.吉尔吉斯的“郁金香革命”和政治制度演变
[要点] 1.1政治体制的演变;1.2现行政治体制;1.3三权分立;1.4独立的司法和检察机关;1.5选举制度;1.6吉尔吉斯政党。
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面积为19.8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0万。是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柯尔克孜族(也称吉尔吉斯族)占总人口的52.4%,俄罗斯族和乌兹别克族均超过10%,乌克兰族和德意志族超过2%,其他民族还有维吾尔族,东干族,哈萨克族,阿塞拜疆族,吉卜赛族等。独立以来,吉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促进民族团结,致力于振兴经济、消除贫困、改善人民生活。
2005年3月,在吉尔吉斯首都比什凯克爆发反对派的游行示威活动,最终演变成政变。俄罗斯媒体称之为“郁金香革命”、前总统阿卡耶夫说是“反革命暴乱”,原反对派领袖、后来继任总统的巴基耶夫说是“人民革命”,前苏联吉尔吉斯民族作家艾特玛托夫说是“山崩”。此后,吉尔吉斯局势一直处在动荡之中。2010年4月,比什凯克再次爆发反对派的游行示威活动,总理辞职,总统巴基耶夫返回家乡,反对派组织临时政权“人民信任政府”,临时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修改宪法。相信吉尔吉斯的政治演变还将继续。因此,我这这里仅将吉尔吉斯的基本政治制度介绍给大家。
1.1政治体制的演变
公元6-13世纪,在大致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曾建立吉尔吉斯汗国。1876年该汗国被沙俄吞并。1917年11月至1918年6月,建立苏维埃政权。1924年10月14日,成立卡拉吉尔吉斯自治州,属俄罗斯联邦。1936年12月5日,成立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时加入苏联。1991年8月31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正式宣布独立。同年12月21日,加入独联体。
1.1.1苏联时期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政体
1936-1991年,吉尔吉斯斯坦是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之一。根据苏联宪法,吉尔吉斯斯坦同其他共和国一样,实行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其国家机构均按照与联盟中央上下对应、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设置和运行。
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是该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它实行一院制,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它有权解决苏联宪法和本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的一切问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通过和修改共和国宪法;批准共和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设立对本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机关。本共和国的法律由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或根据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的全民公决通过。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并在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行其职能。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审议和讨论本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决算;听取部长会议主席关于国民经济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法律和最高苏维埃决议,审议和批准按照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通过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
苏联解体前夕,吉尔吉斯斯坦设立4个州、40个区,还有18个市和31个镇。这些州、区和市、镇都有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共和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半。负责解决辖区内一切地方性问题,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领导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活动,参加讨论共和国和全联盟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执行机构。部长会议履行政府职能,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部长会议由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建,它对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解决属于本共和国权限内的、按照共和国宪法不包括在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共和国的管理问题。部长会议主席团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常设机关。其成员包括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等人。部长会议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解决保证领导与国民经济有关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国家管理问题,改善对执行党和政府决议的检查工作,并就保证这些决议的执行采取有效的措施,等等。州、区、市、镇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相应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它们对同级苏维埃和上级执行、发布命令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本地区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司法机构。吉尔吉斯斯坦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最高法院是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苏联和本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负责对本共和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共和国最高法院由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任期5年。它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1)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法律规定属于它管辖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2)审理对州、区(市)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的上诉和抗诉案件;(3)审理对共和国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的抗诉案件。州法院和区(市)人民法院根据苏联宪法和有关立法行使其职权。
吉尔吉斯共和国检察院是苏联检察机关统一集中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在于加强国家法制和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护企业、机关、组织、集体农庄、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益免遭侵犯。根据苏联检察机关组织法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各级检察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吉尔吉斯共和国及其州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区、市检察长由本共和国检察长任命,并由苏联总检察长批准。他们的任期均为5年。
吉尔吉斯共产党。前苏联宪法规定,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体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核心。苏联剧变前,吉尔吉斯共和国实行一党制。1937年6月在联共(布)吉尔吉斯州党组织基础上成立的吉尔吉斯共产党一直是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在长达半个多世纪内,吉共领导共和国劳动者和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经济和文教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与此同时,共产党组织也不断发展壮大。30年代末,共和国有共产党员6852名,到1989年初,党员总数已达15万名以上,基层组织5329个。苏联时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普遍存在,尤其是党中央第一书记及各级党组织第一把手更是独揽党政大权。吉共长期执行苏共的方针路线,工作中犯有各种性质的错误。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放弃共产党的领导,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逐渐发生变化。作为苏共一个组成部分的吉共深受其害。1991年8月19日,吉共中央发表声明,支持苏联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8月21日,共和国总统遣责吉共中央领导“违反民主宪法,有利已主义野心”。8月24日,吉共中央召开全会,中央局和书记处全体成员均被解职,第一书记等5人被开除党中央。8月26日,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关于停止吉共活动和处理其财产的决议。至此,具有50多年历史和15万党员的吉共完全解体。
1.1.2政治体制的演变
1990年10月,在原苏联改行总统制之后,吉尔吉斯共和国也开始实行总统制,并对宪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据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1990年10月24日签署的关于设立共和国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共和国宪法的法律称,实行总统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共和国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造,保证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协调进行,并提高国家机关工作的责任感和效率。修改后的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为共和国最高首脑,拥有18项职责。1990年10月27日,阿斯卡尔·阿卡耶夫在最高苏维埃第二次非例行会议上当选为吉尔吉斯共和国首任总统。共和国改行总统制后,原来的部长会议改组成为总统属下的内阁,总理直接主持内阁工作,负责协调各部和国家委员会的活动,处理国家管理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1990年12月15日,在苏联许多加盟共和国闹独立、争主权的情况下,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发表主权国家宣言,宣布吉尔吉斯斯坦为主权国家,同时将国名由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更改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后又改名为吉尔吉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宣言强调,吉尔吉斯共和国在社会生活各领域拥有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其境内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宣言声称,共和国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多元化原则。共和国拥有自己的内务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建立内卫部队。共和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直接建立联系,签订条约,互派大使、领事、商务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
“8·19事件”后,独立浪潮席卷全苏,联盟名存实亡。在这种形势下,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非例行会议于1991年8月31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布吉为独立的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其领土完整而不可分割,在其境内只有共和国宪法有效。宣言表示,该共和国拥有公认的国际性原则,遵循各国之间友好合作原则,履行它所承担的义务。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的政治走向和社会制度的性质问题,吉前总统阿卡耶夫1991年10月8日在接受《吉尔吉斯斯坦言论报》总编辑采访时讲了他的观点。他指出,国家主权宣言和独立宣言是吉尔吉斯斯坦“历史转折的里程碑,开辟了走向政治改革和建立民主法制国家的通行无阻的道路。我们正走在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上。这条道路既以资本主义的长处也以社会主义的长处为基础”。
1992年3月2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主席颁布了共和国国旗的决定。3月5日,举行了新国旗的首次升旗仪式。1993年5月5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明确提出,在吉尔吉斯斯坦实行三权分立,根据法制、世俗国家的原则,把吉尔吉斯斯坦建成享有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1996年2月10日,吉尔吉斯斯坦举行全民公决,对1993年5月5日通过的宪法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扩大总统的权力范围,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总统管理体制最高会议,把议会由一院制最高苏维埃改为两院(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制最高会议,并限制议会的权力,提高政府部门的地位。2003年2月,吉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根据新宪法,吉议会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议员由105人减少到75人。取消党派选举制,议员将全部由单一选区选举制选举产生。2006年11月,再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议会由90名议员组成,50%席位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其余席位按单一选区制产生。由在议会选举中赢得50%以上议席的政党组建政府。同年12月30日,吉议会再次通过新宪法,新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则有所削弱。根据新宪法,在2010年前的过渡期内,总统有权在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命内阁成员。此外,总统有权控制各强力机构,还可以任命地方政府领导人。2007年1月,原总统巴基耶夫签署了新宪法。2007年9月14日,吉宪法法院宣布废止2006年年底通过的两部宪法。10月21日吉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该宪法规定,议会由90名议员组成,完全按政党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政府。这样,随着吉尔吉斯斯坦走向独立和不断改革,它目前的政治制度与从前作为苏联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截然不同。
1.2现行政治体制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确立的国家政体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主权、三权分立、法制、民主以及世俗国家等原则。
1.2.1主权原则
1993年宪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是享有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共和国主权不受限制,普遍适用于它的整个领土。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是共和国主权的体现者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共和国现有边界内的领土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吉尔吉斯语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语。吉尔吉斯斯坦具有国家标志— — 国旗、国徽和国歌。吉尔吉斯斯坦的货币单位是索姆。
1.2.2三权分立
宪法规定,把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司法审判机关系统的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既独立活动,又互相配合。它们无权超越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职能范围。宪法特别强调,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最高负责人。总统代表和保障的人民政权至高无上。宪法显然赋予了总统极高的权力,并把总统的权力置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名义上实行三权分立,实际上是权力集中的总统管理。
1.2.3法制
宪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是根据法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依照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直接和通过国家机关系统行使其权力。为表达人民的意愿,一些法律及其他有关国家生活的重要问题可以提交全民公决。吉尔吉斯斯坦的财产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私人的。吉尔吉斯斯坦保证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所有制形式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作用,根据宪法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吉尔吉斯斯坦批准的国家间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准则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直接有效的组成部分。
1.2.4民主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是民主共和国,要在该共和国建成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公民拥有选举权,共和国总统、最高会议代表以及他们在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均由共和国公民选举产生。这些选举是自由的,以普遍、无记名、直接和平等投票的方式进行。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参加选举。依照宪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拥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例如,在法律和法院面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出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者其他任何个人或社会性质的条件和情况而受到任何歧视,以及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在吉尔吉斯斯坦,每个人都拥有生存权及肉体和精神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人性自由发展权,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观点和见解权,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创作自由权,出版、广播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权,结社权,可不携带武器地和平集会、自由举行大会和游行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保守秘密的权利,拥有财产,即占有、使用和自己斟情支配财产的权利,等等。
1.2.5世俗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是根据法制、世俗国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宗教和一切宗教活动同国家分离。在吉尔吉斯斯坦,不允许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宗教组织不应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不允许宗教组织服务人员和宗教人士干预国家机关的活动。
1.3三权分立
1.3.1共和国总统
根据1996年2月吉尔吉斯斯坦全民公决的决定修改后的宪法,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1)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议会。总统有权确定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有权提前召开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有权驳回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有权提出全民公决,或根据30万名以上选民的提议,或根据最高会议多数代表的提议举行全民公决;有权指定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的主席及三分之一委员,指定审计院主席及三分之一听审员;有权根据全民公决的结果、议会三次否决关于总理的提名或议会与国家其他政权机构发生不可调和矛盾等情况提前解散议会;(2)拥有一定立法权。总统拥有立法倡议权,可向议会提交立法草案;可驳回议会的法案要求复审;当议会的两院都被解散时,立法权归总统;(3)行政管理权进一步扩大。总统无需经议会批准而确定政府体制;政府成员不再由总理提名、议会通过,而是总统同总理协商后任免;总统无需经议会同意可以做出总理或政府解职的决定;经地方议会同意可任免州、区、市的地方行政官员;任命国务秘书并确定其地位和职权范围;组建总统办公厅;组建和撤销国家安全会议及其他协调机构;组织和管理政府之外的执行机构;经人民代表会议同意,任免共和国总检察长;直接任免共和国副总检察长、州检察长和共和国军事检察长;组织领导国家警备部队和国家近卫军;领导国家外交事务并签署被批准的外交文件;经人民代表会议同意,任免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有权决定金融问题并设立基金会;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等。
1.3.2吉尔吉斯议会
从1991年8月31日吉尔吉斯斯坦宣布独立到1994年9月,共和国议会是自苏联时期沿袭下来的一院制最高苏维埃。1994年9月,据吉报报道,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因“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提前自行解散。根据同年10月22日举行的全民公决的决定,吉尔吉斯共和国修改宪法,设立两院制议会。1995年2月5日开始选举新议会。上院立法会议,由35名代表组成,作为常设机构代表全国利益。立法会议从每年9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到次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进行工作(7-8月为休假期);下院人民代表会议,由70名代表组成,代表地方利益。定期工作,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同过去的最高苏维埃相比,新议会最高会议的权力明显地受到限制。例如,取消了原来最高苏维埃确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确定全民公决、成立就选举和进行全民公决的中央委员会以及确认共和国政府组成体制等权力,而把这些权力移交给总统。新议会(最高会议)两院既行使相同职权又行使不同职权。属于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两院共同管理的主要事务是:修改、补充宪法,通过法律;正式解释宪法以及本议院通过的法律;变更共和国边界;各议院选举产生三分之一就选举和进行全民公决成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各任命三分之一审计院听审员;听取总理及由本议院任命或选举的机关、官员的年度报告;可对总统提出指控,以撤销其职务,等等。属于立法会议管理主要事务是:对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律表示同意;根据总统提名选举和罢免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批准和宣布废除国际条约;实行紧急状态;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在必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解决关于可能动用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问题;规定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及其他专门称号;规定国家奖赏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等等。属于人民代表会议管理的主要事务是:对立法会议通过的法律表示同意;批准共和国预算和关于执行预算的报告;解决共和国的行政区域设置问题;确定总统选举;对共和国总理、总检察长、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的任命表示同意;根据总统提名,选举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宪法法院法官,选举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及其副院长以及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定程序,罢免法官;可对总理表示不信任;听取总检察长和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的报告,等。
地方会议负责批准和监督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社会保护计划;批准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听取关于预算外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区、市、州地方会议有权以全体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表示对相应区域单位地方国家行政长官的不信任;地方会议可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限制而开展活动;地方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在它的辖区内必须执行的文件;地方会议和其他地方自治机关在国家面前对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负责,在地方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
1.3.3政府内阁
政府内阁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内阁总理领导共和国政府的活动,内阁由总理、副总理以及各部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政府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总理的职权是:根据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总统命令确定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组织政府的工作,对政府的活动负个人责任;共和国总统因故缺任时,由总理行使总统职权,等。
共和国政府决定国家管理的一切问题,而由宪法划归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和最高会议管辖的权力除外。政府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共和国预算,将其提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保证其执行;执行预算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组织和实施对国有财产的管理;采取措施,以保证国防、国家安全和实施吉尔吉斯斯坦的外交政策;采取措施,以保证法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共和国政府有权发布在全国境内一切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执行的决定和命令,并组织、检查和保证其执行。
地方政府以地方国家行政长官为首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州、区、市的行政权。地方行政官员经地方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命,在共和国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根据1996年2月修改、补充的新宪法,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有所扩大:它们可以拥有自行占有、使用和分配的公共财产;它们与国家政权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调节,而不是由行政命令调节;它们和地方议会在国家面前对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负责,在地方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
1.4独立的司法和检察机关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建立了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地方法院(州、比什凯克市、区和市法院,州仲裁法院,军事法院以及长老法院和仲裁法庭)以及共和国检察机关,形成了自己完整的司法、护法体系。
1.4.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维护共和国宪法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由院长、副院长和7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拥有以下职权:(1)认定那些同宪法发生分歧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违宪的;(2)解决同宪法的效力、运用和解释有关的争论;(3)做出关于共和国总统选举合法的结论;(4)就罢免共和国总统以及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职务问题做出结论;(5)对追究地方法院法官的刑事责任表示意见;(6)就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宪法问题做出结论;(7)废除地方自治机关与吉共和国宪法相抵触的决议;(8)做出关于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适用实践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
经宪法法院确认违宪的法律及其他文件在吉共和国境内无效,根据被认定违宪的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同样无效。
1.4.2最高法院
吉尔吉斯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它对共和国各州、比什凯克市、区、市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1.4.3仲裁机关
共和国最高仲裁法院和各州仲裁法院构成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法院的统一体系。仲裁法院解决的是以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主体之间在经济方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论问题。共和国最高仲裁法院对州级仲裁法院的司法活动实行监督。
长老法庭和仲裁法庭根据公民大会、地方议会或者其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在村、镇和市境内可建立由长老及其他德高望重的公民组成长老法庭和仲裁法庭。长老法庭和仲裁法庭负责处理当事人双方提交给它们处理的财产、家庭纠纷及其他依法规定的案件,以便使双方达成和解,做出公正的、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决定。
宪法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共和国法院文件,所有国家机关、经营主体、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遵守,并应在共和国境内执行。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文件,以及干涉法院活动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4.4检察机关
共和国检察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准确而一致地执行法律、法令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进行刑事追诉,参加法院审理案件。
1.5选举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议会选举法等文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现行选举制度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选举总统、议会代表以及他们在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这些选举是自由的,以普遍、无记名、直接和平等投票的方式进行。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参加选举。
1.5.1总统选举
共和国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同一个人不能连任两届以上共和国总统。年龄不低于35岁和不高于65岁、通晓国语、在提名为总统候选人之前至少已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居住15年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共和国总统。总统不得是最高会议代表,不得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和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总统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停止自己在政党、组织中的活动,直到共和国新总统选举开始为止。
共和国总统届满前两个月进行新总统选举。总统由共和国公民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多数票者当选。总统职位候选人数额不限。凡征集到不少于5万名选民签名者,均被登记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如果参加总统选举的人数占共和国全体选民的50%以上,那么此次总统选举即为举行。如果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全体参选选民半数以上选票,那么他就被认为是当选了。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那么只能由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在这次重新选举中,如果选民不少于50%,那么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即被认为当选。
总统的选举结果应在选举结束后最迟7日内由共和国宪法法院确认。在宪法法院院长宣布投票结果后30日内,总统在最高会议的会议上宣誓就职。总统的任期从他宣誓之日起开始,其职权从新当选总统就职之时起停止行使。
议会有权弹劾总统,但是其程序十分复杂。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立法会议的多数代表提出,在立法会议专门委员会所作结论的基础上,经立法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如果共和国宪法法院对立法会议提出的弹劾总统指控得出否定结论,那就要因此而解散立法会议。
1.5.2会议代表的选举
会议代表由选区根据自由、普遍、平等的原则在直接选举中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5年。到提名时年满25岁、在国内居住5年以上并有行为能力的共和国公民可被推举为候选人。议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进行。选举委员会由政党、劳动集体和居民区选民大会代表组成。选举委员会应向公民通告其工作、选区的选举站的组成情况、选举委员会的构成、选举委员会所在地点和工作时间以及选民名单、候选人登记结果、投票结果和选举结果等事宜。在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的政党以及劳动集体和居民区选民大会有权推举最高会议代表候选人,有权当选最高会议代表的公民也有权自荐代表候选人。
选区和选举站的划分。全国6个州和首都比什凯克市共划分为选民数量相对的105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名代表。选区名单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在选举前3个月公布。选区下设若干选举站,由选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议在选举前两个月划定。选举站由100-3000个选民组成,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成立不足100人的选举站。
议会选举日期由总统确定,不迟于原议会届满前4个月。同时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企业、组织和官员都有义务协助选举委员会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选民名单按选举站编排,由选举站选举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署。选民名单编定不迟于选举前15天。
候选人的登记。候选人由选区选举委员会登记。登记记录和候选人的申报材料3天内送交中央选举委员会。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任职者登记为候选人后停止在上述机关中的职权。
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候选人以平等原则参加竞选,有权利用会议、电视和广播发表和解释其竞选纲领。企业、机关、组织、地方自治机构领导者有义务协助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获得必要的参考材料和信息资料。代表候选人可以拥有代理人,以帮助开展竞选并代表其利益。代表候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代理人并将其通告选区选举委员会。代表候选人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各级选举委员会。
选票用吉、俄两种文字印刷,按字母顺序排列,标明其姓名、职业和党派。选举站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投票,保障选民的意志表达自由,安放设备和维持秩序。每个选民均需亲自投票,不许代替他人投票。各选区的选举结果由相应的选区选举委员会在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限期内公开发表。
1.5.3法官的选举
年龄在35岁以上和70岁以下,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专业工作年限至少10年以上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方可成为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共和国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最高会议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产生,任期15年。共和国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最高会议根据总统提名选举产生,任期10年。年龄在65岁以下,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专业年龄至少5年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可以成为地方法院的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经最高会议同意,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第一次任期3年,若以后连任,则任期为7年。
1.5.4全民公决
为表达人民的意愿,一些法律和其他有关国家生活的重要问题可以提交全民公决(全民投票)。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提出全民公决,或根据30万以上选民的提议,或根据最高会议多数代表的提议举行全民公决。自吉独立以来,已进行过3次全民公决。1994年1月30日,共和国举行全民公决,确认阿卡耶夫有权在原定任期内行使总统全权;同年10月22日,吉尔吉斯斯坦就修改宪法问题举行全民公决;1996年2月10日,吉又进行全民公决,对1993年5月5日通过的宪法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
1.6吉尔吉斯政党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在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条件下,相继涌现出许多政治力量。目前,登记注册的政党、社会组织及其联合体共有250多个,但都人数不多,规模有限,影响不大。它们在纲领、章程和宣言上区别不大,大多支持国家经济改革,有时也对总统和政府提出批评,具有激进、稳健与温和等不同色彩。依照吉尔吉斯斯坦学者的观点,这些政党、组织可划分为以下4类:(一)以“自由吉尔吉斯斯坦”民主党和“阿塔-麦金”党为代表有激进民主政党;(二)以吉尔吉斯斯坦共产党为代表的保守政党;(三)中间派政党,其中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团结党、人民共和党、农民党、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团结党;(四)稳健民主政党:吉尔吉斯斯坦妇女民主党、农民劳动党、吉尔吉斯斯坦社会民主党、吉尔吉斯斯坦民主运动和民族复兴党。
吉尔吉斯斯坦共产党,也称“吉尔吉斯斯坦共产党人党”,该党成立于1992年6月,其成员大部分是原吉共党员。它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1992年6月22日,该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250名。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文件,选举原吉共中央第一书记马萨利耶夫为该党中央执委会主席,同时还选举了各地区委员会的领导人。1992年9月18日,该党在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该党宣称,它不是原吉尔吉斯共产党的合法继承者,不谋求其财产。该党宣布坚持共产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价值,主张在真正社会主义原则基础上建立民主、法制国家,主张社会公正、人道主义、自由、平等,建立计划市场关系,强调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该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专职领导人和常设领导机构,都是无偿工作,无任何报酬。该党纲领温和,不反对现政府的政策,只注重自身发展。该党在社会上,特别是在中、老年人中有不少同情者。1993年吉国内经济形势恶化,该党的主张得到许多普通居民的支持,队伍迅速扩大。党员由1992年6月的2000名发展到1994年初的6000多名。现在,该党在共和国30多个城市和地区建立600多个基层组织,约1万人。
“自由吉尔吉斯斯坦”民主党(“埃尔金吉尔吉斯斯坦”民主党),始建于1990年,属于“民主派”。该党表示反对当时执政的共产党,反对极权社会主义,主张对社会政治和经济进行激进的民主改革,主张建立一个独立、民主的法制国家,建立一个政治和经济的自由得到保障的公民社会。1990年8月17日,该党积极呼吁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就吉尔吉斯斯坦议会问题举行全民公决。他们认为,未来的议会应该是常设性的和职业化的,在共和国执行独立的立法权。1991年10月4日,该党是首批在共和国司法部正式登记注册的政党之一。1994年9月12日,该党曾联合吉尔吉斯斯坦共产党和其他5个社会团体,共同发表致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书,反对阿卡耶夫及一些州长“独断专行”。
吉尔吉斯斯坦社会民主党于1993年9月25日成立。前比什凯克市市长И·伊勃拉伊莫夫曾是该党首任领导者。现任领导者是A·C·阿塔姆巴耶夫。该党是由多民族知识分子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支持政府的稳健民主政党。党员700多人,其中主要是工业企业界、科学文化界人士和某些州、市行政领导。该党被新闻界戏称为“政府官员党”。共和国最高会议中许多代表来自社会民主党。例如,社会党党员M·C·乔尔蓬巴耶夫当选为最高会议立法会议院议长。社民党两主席之一A·H·马利舍夫当选为最高会议人民代表会议院副议长。1995年10月初,最高会议内组建起一个以吉社民党两主席之一的阿塔姆巴耶夫为首的支持阿卡耶夫参加竞选总统的小组。该党反对激进改革,主张推行以私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被认为是坚持社会民主方向的议会型政党。1994年10月24日,该党领导人阿塔姆巴耶夫表示,社民党支持共和国总统旨在稳定国内政治形势、加速经济改革进程的一切努力。他强调,当前最重要的是保持国内和平与稳定。它既是一个组织完善又是一个颇具影响的政党。吉尔吉斯斯坦舆论界认为,吉社民党很有希望成为吉社会的一支领导力量,也能成为一个人数众多的大政治组织。
民族复兴党(“阿萨巴”),该党是吉尔吉斯斯坦最早成立的政党之一。1990年4月,它作为民族主义运动和民主运动的一个组织开始出现。1991年11月2日,它宣布脱离民主运动,独立活动。1991年12月30日,正式登记注册。约500人。领导机构是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是Ч·巴扎尔巴耶夫。该党原属激进民主党。它最先是作为一个反对苏共的政治组织出现的。它的党纲曾宣称,“一切权力应归全民选举的团体机构,苏共的全部财产应归人民所有”。该党章程也曾规定,为建立拥有独立主权的民主国家而奋斗,要求国家促进语言、文化发展,捍卫人民政治、经济利益。随着联盟解体和吉获得主权与独立,该党认为它原先提出的目标、任务已经完成,1994年10月制定的新纲领、目标和任务不太激进,党本身也开始亲近总统。在1994年9月议会危机时,该党曾积极支持阿卡耶夫的行动。
吉尔吉斯斯坦人民共和党,其领导机构是协调中心,领导人是Ж·沙尔舍纳利耶夫。该党属中派组织。600多人,其成员多为科学文化界知识分子。该党主张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稳定,反对冲突。该党在承认俄语是吉全国民族交际语言的同时,也认为俄语在吉操俄语人口密集区应为官方语言。
吉尔吉斯斯坦民主运动,成立于1990年5月26日,是“自由吉尔吉斯斯坦”民主党、民族复兴党(“阿萨巴”)、“阿沙尔”党、“阿吉伊卡特”党等30多个政治团体和派别的联合组织。1991年2月9日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散发了该组织主编的《阵线报》和《我们的报》、《全景》、《新言论》、《新生活》等非正式出版物。会议通过了关于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事件、关于海湾战争、吉尔吉斯共和国国语和移民等问题的决议。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三位主席— — K·阿克马托夫、T·图尔库纳利耶夫和Ж·热克舍耶夫(现任领导者只是Ж·热克舍耶夫)。1993年7月16日,该组织登记注册。该运动的任务和宗旨是:破除旧的官僚命令体制,改变社会制度,建立一个民主社会,并在此社会中,自由经营,恢复人们失去的自由的所有制形式。1991年11月30日,该运动发表声明宣布,它是各民主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自由联合组织,不制定统一的纲领和章程。该运动完全支持总统阿卡耶夫在国内实行的改革政策,把协助总统使共和国摆脱当前的危机作为现在的首要任务。该运动领导人响应总统的号召,与其他运动和组织一起成立了共和国公民和谐与民族和睦委员会。该运动是吉政坛上非常活跃的组织之一。由于其策略灵活,主张折衷,又很善于取得社会“底层”的支持,而对政府采取积极支持态度,因此该运动曾一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在推进国家独立、经济改革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后来,由于该组织的领导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分歧,一些人员和政党从运动中分离出去,目前其力量明显削弱。
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统一”民主运动。1991年10月26日举行成立大会。该组织委员会在会上做了政治报告。大会宣称,“人民统一”民主运动将在共和国宪法范围内利用议会的政治对话方式为实现其纲领而斗争。它反对和否定暴力方式。该运动既保护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根本利益,也保护农场主和企业家的利益;主张加速私有化进程,把土地交给农民;赞成在“农民联盟”、“企业家联盟”的基础上成立政党,并欢迎这些政党成为民主运动的组成部分,也欢迎原先的共产党员加入这一运动。大会通过了纲领和章程,选举了协调委员会和三位主席。“人民统一”民主运动在其纲领中宣布,在政治方面,团结一切健康力量,加强公民和谐与民族和睦,确立国家法规以建设真正的人民政权,促进国家管理和人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推进立法和执行机构明确划分职能;在经济方面,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种统一通过自由的市场关系与合理的国家调节这两种机制的结合来实现,主张向混合型的市场经济过渡,建立国家、集体、个人、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鼓励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竞争,利用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民族关系方面,坚决维护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该运动主要宗旨是:根据民主原则,彻底更新、改造社会的各个方面,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农民党,其主要成员是农民。1991年12月8日,在比什凯克举行成立大会,通过了纲领草案并选举产生了党的领导机构。该党领导人是Э·阿利耶夫。党纲宣布,建立农民党是为了保护农民、农村及其利益。该党的目标和任务是:将乡村的社会发展放在优先地位,根本改变农村现有的经济和组织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以满足本共和国全体居民对食品的迫切需要,支持乡村地区的改革,特别是土地改革,扩大各种形式的企业经营活动;实现并保护农民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张在农业经济中建立市场关系;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和人们的工作条件。主张在共和国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解决民族问题,反对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农民党将下列原则作为自己的活动基础:(1)共和国的独立;(2)共和国的国民财富(土地、矿藏、水及其他自然资源)归共和国人民所有;(3)公民享有经营活动的自由,经营活动可以具有多种形式,发展市场关系;(4)共和国内民族和睦和民族关系稳定。因该党有广大农民支持,它在国家生活中起着较重要作用。
吉尔吉斯斯坦农业劳动党,1994年7月16日成立。同年10月4日在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党的主席是Y·C·瑟迪科夫。该党党纲宣称,它是共和国工人、农民和农工综合体基层机构的劳动者在改造经济部门和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为保护工人(农业、畜牧业产品加工工人)和村民的社会权利和切身利益,保护他们的自由和民主价值而自愿联合的社会政治组织。党的目前宗旨是:要砸断使农业和加工工业加剧崩溃的链条,防止村民及农畜产品加工工人极端贫困化,全力保护他们的利益。该党的目标、任务是:在政治方面,确立真正民主、人民政权和广泛自治,力争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拥有自己的代表;在经济方面,进行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改革,形成可调节、面向社会的符合生态安全并刺激生产增长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稳定提高的市场经济;在土地改革方面,把土地改革和在农村建立多种经济成份视为农业改革的基本方针之一;在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主张所有农村居民享有劳动、公正报酬、带薪休假、有保证的退休金、免费医疗和受教育、提高技能或学习新技能的宪法权利;在生态方面,力求把提高国家和地方生态政策的效力作为保护现代和后辈农民、吉所有居民正常生活的首要条件,等。
“阿塔-麦金”党,该党由青年知识分子和商人组成。它有包括贸易及其他商业企业在内的完好的组织机构。该党比较活跃,它曾提出过6-7个法律草案,供议会参考。
吉尔吉斯斯坦“祖国”党,1992年12月登记注册。该党主席是克涅巴耶夫。有党员600多人。该党比较温和,属议会型政党。它主张恢复民族传统和维护国家独立,主张政治、社会稳定,同时也宣称遵循民主原则,对社会实行渐进改革。
此外,还有农业党、团结党、统一党、妇女民主党、生意人党、青年党以及青年联合会、民族和谐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社会民主党人联盟、“阿沙尔”社会政治运动和“捍卫科学社会主义”志愿协会等各种政治、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