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霸王条款,可能将在武汉“合法化”。日前,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该规范将于下月起试行。
我估计,对于这个事情,不仅广大消费者看不懂,广大企业界人士大概也弄不明白。为什么?因为联手推出这一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业规范的协会中,消费者协会也赫然在列。即使是工商企业界也知道这样一个常识: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理所当然的代言人,怎么反倒帮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说话呢?
虽然“谢绝自带酒水”这一餐饮业潜规则令人极度不满,但我还是要表扬一下武汉市餐饮业协会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餐饮企业利益博弈的代言人,他们成功地将利益博弈的对立方——消协,拉进了自己的同一战壕,出色地履行了自己的使命,不仅值得餐饮企业自豪,咱们消费者也没有理由不羡慕。如果消协能向他们学习,消费者就有福了。
当然,武汉市这三个协会也声称,相关行业规范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譬如,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吃到劣质食品。因为自带的食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餐饮企业难以找到出现问题的源头,难以追责。这个解释,大概就是武汉市消协参与制定相关行业规范的主要理由吧?可惜,这个理由过于肤浅与苍白,有歧视消费者智商之嫌。连小学生也懂得,自己挑的食物吃起来最放心,我们凭什么相信餐馆提供的酒水更安全可靠呢?何况,餐馆提供的消费清单完全能够显示,酒水是来自客人还是餐馆,查找源头非常简单。
食品安全问题不值一驳,倒是有这么几个问题我想请教于武汉市消协:一是,“谢绝自带酒水”,是中消协多次曝光与明确反对的霸王条款,武汉江岸区工商部门2008年还在全市率先叫停了这一条款,为何武汉市消协却公开唱起了反调?二是,行业规范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有质量和卫生问题,企业可按菜点售价的2倍赔偿。这一条款显然违背了《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武汉市消协为何不争取有利于消费者的赔偿数额?
综观《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已经披露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不少条款是明显与法律相抵触的。真要是将纠纷诉之公堂,消费者大可不必为霸王条款而忧心忡忡。倒是通过此事,我们进一步认清了某些消协的本质,以及企业博弈能力的强大、消费者话语权的微弱。企业界的协会很多,而消费者却只有一个协会。从眼下情势来看,连这唯一的代言人都存在“背叛”可能。大家回忆一下,在毒奶粉、丰田问题汽车等事件的索赔方面,消协为消费者说过什么?倒是在“欧典”丑闻中,听说消协为不法商人辩解过。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曾批评一些地方餐饮行业协会将“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化,成为商家强硬的后台。我反倒觉得,武高汉同志应当呼吁地方消协向餐协学习才是,同时警告一下某些消协:不为消费者代言,甚至与消费者唱反调,不如早早关门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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