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也会涉嫌虚假陈述》


《瞒报也会涉嫌虚假陈述》
 
中证网网友向主持人提问:
主持人您好:我要补充一下:我们委托律师曾经向山西某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发过函,请求他们支持向控股大股东讨公道,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却不予以理睬,我们认为这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该上市公司的高层许多都来自这一控股大股东,我们怀疑上市公司故意不断制造利空消息,来影响投资者的情绪,以达到有效打压股价的目的!我们了解到,据说该上市公司09年的净利润为2400万左右,可最终公布出来只有600多万,我们怀疑该上市公司高层掏空公司的利润!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是弱小群体!针对这件事情,我们突然有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欲哭无泪,欲诉无门啦!希望支持人能帮我们中小投资者讨回公道!谢谢!
 
宋一欣律师:
如你所言,该上市公司如何存在瞒报财务数据、隐藏利润行为的话,也会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你们应及时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举报,由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实,如何问题与证据确实,监管机构将会依法予以处罚的。届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法予以索赔之诉。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由此,《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基本行为样式分为三种,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谓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记载的内容不存在,或者记载与事实不一致。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事实是存在的,但由于陈述上的故意诱导行为,导致投资者产生误解,从而作出了错误的价值判断的行为。所谓重大遗漏,是指发行人已经发生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但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与记载的行为。
从内容上看,无论多报还是少报,无论是瞒报还是虚报,无论制造利多还是制造利空,无论夸大利润还是隐藏利润,只要在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不实财务数据的,就是涉嫌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就有可能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多报、虚报、制造利多与夸大利润的做法,是一种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而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市场中发生虚假陈述时较多出现的情况,通常,虚假陈述行为人希望由此导致股价大幅上扬、制造出利多的条件与气氛,以达到其某种目的。所谓诱多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积极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空消息不予公布或及时公布,以使投资者在股价向上运行或处于相对高位时,持有积极投资心态进行追涨买入、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后股价下挫导致投资损失的行为。
而少报、瞒报、制造利空与隐瞒利润的做法,是一种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如你所言及的情况,很可能就是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它较多出现在虚假陈述行为人希望打压高企的股价,制造出利空的条件与气氛时,以达到其某种目的,在股指期货市场运营后,虚假陈述行为人也会运用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为其炒作股价或股指期货产品牟利。所谓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及时公布,以使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处于相对低位时,持有消极投资心态进行追跌卖出、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后股价上扬导致投资损失的行为。
对此,投资者应予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