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够拿定义错误的经济适用房怎么办?


    房地产调控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更像是一场考验,看看谁积极谁不积极,所以管理部门似乎都是一副“闲着也是闲着,先弄出一些声音来再说,是否管用无所谓,显示出积极姿态最重要”,者或许是我们频繁出台缺乏可操作性政策的根源之一。
    最近住建部又颁发了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新规,这个规定一看就可以鉴定为“赝品”。
    我们的政策把经济适用房定义为----准商品房是错误的,这是经济适用房正反都注定不停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和周边商品房价格相差不大卖不出去,相差大了政府供应不足;允许出售出现炒作,不允许出售让资源陷入死循环,对出现生活背景变动的产权人不公平,而且经济适用房因为不允许出售也失去了抵押功能,让买房人不能贷款;经济适用房建好了不行,建不好也不行。
    如果允许经济适用房出售,政府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如果参与哪怎么参与?怎么定价?怎么销售?怎么监控?
    一切难题都来源于经济适用房似是而非的定义,不是商品房也是商品房,不是保障房也是保障房,天然带有一定的商品基因,又不能带有商品基因。地方如果真的贯彻住建部的新规,可能会很热闹,例如一旦购买新房就要退出经济适用房,这个利益损失可够大的,如果把经济适用房限制出售、不允许出租,规避规定的行为会层出不穷花样会不停翻新,政府在原来的基础上已经很难管好了,强化了责任加码了责任应该就更难管好。

    如果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国务院的,住建部应该不能随意违背基本定义,当然在“只要能够控制房价怎么都行”的背景下,说这个法律体系是不识时务的。
    但是,我们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明确的保障房定义,整体的保障房制度。就会不停地产生没有操作性的政策,这是规律,无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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