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治死教授案的标本意义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重要医疗判例
宋中清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大医院治死教授熊卓为医疗损害案终审宣判。该终审判决认定了三大医疗过失——
过失一:根据现有资料,北大医院没对熊卓为进行保守治疗,也没有详细论证手术的必要性,在选择手术治疗时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过失二:熊卓为存在高血压、术后卧床未使用抗凝药等都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北大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北大医院对此存在检测、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没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在出现肺栓塞时,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过失三:在熊卓为病情危重时,北大医院采取了持续胸外按压、手术取栓等抢救措施,但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肝脏和心脏破裂,这无疑促进了熊卓为最终死亡。(据4月29日京华时报)
该案不仅因为涉案医院的高度权威、受害患者为本院教授的特殊身份而具有医疗诉讼的尖峰意义,而且因为宣判于新旧医改国策转变过渡时期、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时期而对过去某种普遍错误予以盖棺定论、对新法某种理性认知予以展现昭示具有标本意义。
一、本案医疗损害是极端专家主义的“代表作”
本案终审认定的第一条医疗过失:“根据现有资料,北大医院没对熊卓为进行保守治疗,也没有详细论证手术的必要性,在选择手术治疗时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长期以来,片面市场化的旧医改在医学界造就了极端的“专家”主义。在重大手术的选择决定权上一步一步远离了基本的医学常规常识,远离了患者对攸关自己生命安全事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把是否需要手术,可否选择保守治疗的手段避免生命危险的决定权从一般专家、多数医生手里集中到个别“名医”手上。不仅患者本人、患者亲属,而且多数一般级别的医生也失去了发言权。这便是医疗领域的极端专家主义。
熊卓为案件中,依据一般医疗经验可以判断患者并不急需该项手术。而事实上不仅实施了手术,而且手术后把患者交给实习医生,发生了该类手术后最应防范的栓塞。一方面存在过度手术的过错,一方面又存在缩水医疗(缩水讨论)的错误,违反了我国医院管理的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本案终审判决在认定医疗过错上突出认定了该项过度和缩水过错,予以了“仓促”和“过度积极”的定性,该过错的症结就是极端专家主义的体制。
二、本案是配置医疗资源失败的“代表作”
本案终审认定的第二条医疗过失:“熊卓为存在高血压、术后卧床未使用抗凝药等都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北大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北大医院对此存在检测、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没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在出现肺栓塞时,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由于相关决定权的过于集中,个别“名医”包揽的手术任务过多,术后投入观察检测、预防和治疗的时间不足,出现了过度手术后的缩水防范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医院管理的围手术期管理制度。这种个别“名医”与实习医生交接治疗的方式远远不是该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水平的体现。恰恰是让处于个别“名医”与实习医生中间的广大医务人员远离重大手术地带的做法导致的。
三、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理性认知被判决体现
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该部被中国法学界翘首企盼多年,期许一百年不修改的法律,不仅规定了有创治疗的病情、风险书面告知制度,而且规定了相关替代医疗方案的书面告知制度。包含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理性认知。
熊卓为案件的终审判决明白无误地告诉肇事医方:医疗过错错在没有经过保守治疗。即,在实施手术前根本没有考虑和选择替代治疗方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熊卓为案件的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没有预见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