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一篇题为《陕西渭南原交通局长贪腐成性小葱也笑纳》的文章披露,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虽然只是个小小的科级干部,但他在贪腐方面却是“赶部超厅”,在任该职的八、九年时间里,竟将自家的财产弄到1295.94万元,都快和当地首富比钱多了。
雷建民的判决结果也很是令人狐疑。他有378.88万元为贪污所得,42.9万元为受贿所得,还有433.3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么,仍有440万元巨款,难道是他合法收入?雷建民巨额贪污,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最终仅被判无期,无法排除有“法外开恩”之嫌。
这位主管公路建设的局长,和众多落马的交通厅厅长一样,利用工程发包,捞取不正当的利益,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雷建民在“村村通”工程中肆意捞取好处,导致大量惠民工程被当地百姓称为“豆腐渣”路和“腐败路”。这些“豆腐渣”工程,在建设时质量就不但受到举报,可验收照样顺利通过。如果不是一位在省城工作的人回乡,因为看不顺眼而向媒体举报了此事,雷建民说不定至今还在局长的位置上继续享受荣华富贵呢。
可想而知,中国的“防腐墙”,真的形同虚设。
雷建民对收受现金、购物卡及礼品的详细记录,令人哑笑。这位连西瓜、黄瓜、葱、米、面、油都收的贪官,还将收受的物品一一记录在案,一定是为了便于日后投桃报李,可谓“有仁有义”。可他这么干,对国家和人民却是“不仁不义”。
雷建民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不是他善于记账的好习惯,而是他在工程项目发包中的大权独揽。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才真正是“上帝让其亡,必先令其狂”。
据该文介绍,雷建民利用职权,先后非法私设了“渭南华通路桥公司临渭区固市镇道路改造项目经理部”等4个项目部,通过这些项目部,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和先多付后截留工程款的方式,大肆套取公款378万元。
最为荒唐的是,一些工程承包合同,竟是雷建民和自己所签。其中一份甲方临渭区交通局的签字人是雷建民,而乙方就是雷建民的4个工程项目部,签字人也是他,只是变成了“雷大民”,但事后经查,“雷建民”和“雷大民”的字迹完全一样。
我们国家在工程中推行招投标制度已经多年。按说,所有的政府工程都应该经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可渭南市怎么就一直不执行这项旨在防止工程发包腐败的“阳光法案”呢?几年前,渭南市交通局原局长赵信仁,就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可该案却未能引起渭南市有关方面的重视。笔者猜想,难不成这里的反腐部门,也都是“豆腐渣”构筑起来的?雷建民非法设立的四个项目部,应该无法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如果当地严格招投标程序,雷建民也不可能非法攫取如此之多的不义之财,更不可能因“豆腐渣”工程而给国家带来如此大的损失。
如此赤裸裸地、肆无忌惮地将国家财产非法转移到私人账户,说明当地或已形成了一个“潜规则”,大家都在捞,不捞白不捞。
“雷建民案”令我们担心,还有多少官员,在自己和自己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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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原交通局长贪腐成性小葱也笑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