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代一样,明代的土地仍然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土地问题仍然是大土地所有和兼并。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诸王、公、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这段记载包括了官田的来源,又包括了官田的利用。官田的来源,大者承袭元代所有的官田,以及元代皇室、王公、贵族、臣僚等籍入田地;元末丧乱20年造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此外,还有罪犯的没人地等。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一、赏赐给王公、贵族、勋戚、功臣等的赐田,此项赐田,一经赏赐私人就成为私田。二、分配给百官的职田和边臣的养廉田,为补给官员俸禄之用,此种田地官不能私有,仍属官田性质。三、屯田,明代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军屯为解决边军粮饷所设之屯田,开始由边塞卫所的军户经营,以后推广到内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屯田则例,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一军户受田一份(50亩),由政府供给耕牛、种子、农具。三年后交纳租税,每亩一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军队总额约180万有余,按每军户受田50亩计,则军屯面积当在9000万亩以上,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10以上(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约8 577 000顷)。民屯,为安置流离失所的农民而设置,官府指定土地,令失业农民迁居该处耕种屯田。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民,到北方近城荒地屯垦,每人给土地15亩,蔬菜地2亩,免租3年,有余力垦种者,则不限顷亩。商屯,是为满足边军粮饷所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当时,官府曾要求盐商代运一部分军粮到边塞,由于道路遥远,运费昂贵,于是盐商便设法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商屯生产的粮食交给卫所官仓,换取盐引(领盐凭证)。四、皇室和官府直接经营的官田,即皇庄、官庄。五、用来饲牧军马官马的牧地、草场、牧场,以及园林、池沼、围场、苑囿、陵地等。五、学田及其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清查天下田亩时的统计,全国共有田地4 228 058顷。其中官田为598 456顷,占14.15%。
就民田而言,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第一、地主土地所有。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的途径是:(1)封建官府的赏赐。(2)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中小农民为避免赋役投靠势家所奉献的田产。(4)奸人为获赏而唐朝投献的他人田产。(5)利用金钱购买的土地等。第二、农民土地所有。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产者的小额土地。这些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多系从他们的前代继承的祖产,或者是他们自己开荒占有的土地。这是有地者或无地者的中间阶层,从全国范围来看他们人数众多,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他们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固的。他们时常因为赋役、债务、地租以及天灾等原因破产,出卖土地,失去生活依据。
跟明朝土地政策相适应,明朝政府在税收上采取的是“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至于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样,仍分官田和民田两种。所谓官田,主要指下列几种:
第一、官庄田。清代的官庄田分别为皇帝、贵族、旗人所有。它包括:皇室庄田:是清朝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畿辅、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 078处,土地面积达35 772顷。皇庄设有庄头,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看来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宗室庄田:是清朝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积共有13 338顷。其管理方法大休现皇室庄田。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畿铺、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第二屯田。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顺治二年(1645)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10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民屯:顺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凡新垦地,初定3年后起课,后改为6年后起课。
第三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乾隆十八年(1753)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 586顷。
第四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再看民田。清代的民田可分为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
第一、地主所有土地。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来自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来自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以及其他。
第二、农民所有土地。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主要来源有:承袭前工留传下来的土地;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农民在起义中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在土地税收方面,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这种制度又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为了保证政府赋役收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至光绪八年(1882)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此项赋役制度。各省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则摊丁于地亩;或全省均摊,或各府州县分摊;有的民田与灶地、屯田分别摊征,有的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个别者只将无业穷丁摊丁入地,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以后,各项差役、加征苛派亦陆续归入田赋,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地使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控制。这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