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
● 陈 宏
胡锦涛总书记4月6日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3月23日召开的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
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谆谆教导,语重心长。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筑牢反腐防线,实施“阳光反腐”、“制度反腐”,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在创新中开创反腐倡廉的新格局。
一、完善中央巡视组制度,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与认真落实各项防惩制度,切实提升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等,继续加大暗访和责任追究力度。基层纪委的办案效率和水平有待加强。
三、完善与深入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相关改革等进程,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
四、完善与强化人民群众监督及新闻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并把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监督权的概念,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完善和运用监听窃听、卫星定位等高科技侦查手段查处职务犯罪,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与规范能力同步。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 条第1 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六、完善推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增强官员财产收入透明度。全世界有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建立,由于缺乏完善和健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申报到公示都在路上,因此官员财产并不透明,造成大批官员携大量资金外逃出国出境。要加大对官员及其亲属大额资产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实行与工商、税务、房管、银行等机构联网核查,构建预警系统,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甄别财产申报的真假。特别是发现官员和国企高管及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职员及其亲属,有大笔资金流动及流向海外,各个银行都应该汇报。
七、完善出国出境手续审核审批,严把出国出境关。据2004年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外逃官员数量爆裂式增长,而各地制订的一些规定,无形中为腐败分子出国出境外逃提供了方便。比如有的地方为简化出国出境审批,无论当前是否需要出国出境,都先为干部登记造册,为方便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提前作准备;有的地方公安部门推出措施“服务经济发展”,规定“对急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国内企业人员,按照出入境急件急办原则,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理期限,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这些措施在方便市民出国出境手续办理的同时,也为腐败分子外逃提供了极大便利。
八、完善各级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广大百姓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为全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主导由市场完成的资源配置、价格形成机制,减少管理环节,还权利于民,避免因为暗箱操作而诱发的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发生。
九、完善对“裸官”及“准裸官”的监管。对“裸官”监管,在2010年安排上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提出。此前,深圳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将不能担任党政重要领导职务。我们应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加入外国国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任何一级党政及部门和国企“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等重要领导职务。
十、完善地方人大对党委的监督,理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地方党委书记不兼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缺位。地方党委书记直接兼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将使人大的地位受到削弱,加剧了党委职权取代人大职权的局面,同时还妨碍了人大对党委的法律监督。一些地方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身兼公安局长(书记),公安局长(书记)的级别不能高于当地检察院,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时常受到干扰,应彻底改变此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