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业务员侵占广告费被判刑,公司该当何"罪"?


    22岁的张某是一家传媒公司业务员,工作中将客户结算给传媒公司的广告费据为己有,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那么,张某此为是因其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呢,还是事出有因,被逼无奈以身试法,而走上了这条“不归路”的呢?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结算给传媒有限公司的45000元广告费占为己有,后下落不明。

    对此,张某的解释是源公司拖欠工资。“公司不给我结工资,我一时赌气,现在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很后悔”。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公司还有一万元的工资没有给我结,我自己也没有钱,我向公司申请过先给工资和业务提成,公司没有答应,我就想把钱扣下来”。庭上,张某说道。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是悔不该初。等待他的是冷冰冰的法律制裁。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公司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来看待这件案子呢?从案件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公司在管理方面至少暴露出两个“黑洞”:

    第一,张某的行为固然触犯了法律,但其起因却源自公司的违法!公司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时对员工发放工资,导致了员工违法侵占公司业务款,结果是员工因此而触犯法律遭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公司的那些业务款也不知所终。这样一个“双输”局面,显然不应是公司所愿意看到的。究其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或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或许有人会说,如果一个人有违法“动因”的话,及时公司不拖欠工资,他也可能会因别的事而违法犯罪。但当我们仅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到位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做到不会因我们自身的小疏漏而在另外一个地方酿成大错误。

    第二,从这个案例来看,公司在内部运营、业务管理、合同管理方面,显然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法律保障。即使张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对于公司来说,应该是公司在管理尚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和纰漏,才会导致一个业务员将公司正常的业务款占为己有。如果公司在业务流程监督方面,在资金监管方面具有严格、规范、全面的掌控,是否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据为己有”事件的发生呢?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暂且撇开张某的行为本身,来深度透视这个案件的话,一个公司规范、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内部经营管理,显然是避免风险的基本保障。只有建立一个完善齐备的“法律防火墙”,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给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损失。而这些,恰恰就是一名称职乃至优秀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人力资源法律顾问所应该去做、而且一定要做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