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哭了 剖析河南商丘“冤假错案”(一)


警钟长鸣系列杂文

赵作海哭了 剖析河南商丘“冤假错案”(一)

/梁石川

针对商丘市出现赵作海“错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的,张院长此话不假,以前,笔者在另一篇博文中提到过:“如果公检法三家办案机构,在面对一起疑点重重的案件,穿一条裤子,把一起错案办成‘铁案’,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会是什么样子呢?那将是恶梦的开始。”

笔者不得不说,张立勇院长面对记者的时候,内心矛盾重重。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人们都能想到,当初此案卷宗的形成,是一份“带血的卷宗”。比如新京报在本案的报道中提到“不说,他们就弄死我”。为了证明自己被打,赵作海指着头上的疤,说这些都是用棍子和枪把打的。他告诉姐姐:“打到最后,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

如此以来,赵作海只好叛变了自己良心和“老实交待”。因为他是十几亿中国公民中的一员,他面对公权力不得不底头,棍棒与枪在他眼前晃着,被打怕了的赵作海只好任其教唆,让咱说啥咱说啥,不说就可能承受更多的肉体的折磨。说到此,笔者又想起了孙明,那名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干警,因提合理化建议,被解除公职,穿“全国最牛警察检讨书”去北京上访,最后被自己的娘家人——商丘市公安局“刑拘、殴打、戴脚镣和体罚,患上严重心脏病”,时至今日,仍旧派人监视其家人居住,生怕人家四处去说,坏了“大事”。

像赵作海一样,孙明所承受到的压力,同样来自我们一线办案的商丘市公安局等相关执法机关。当初那名崔姓的局长面对仲裁机关、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河南省人大等相关监督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批示或者法院判决的时候,大言不惭地说出:“那是一纸空文”,社会舆论、媒体的报道,就变成了另一种苍白。因为,他把自己的话当做了真理。

中国有句老话:“叫上梁不正下梁歪”。柘城县公安分局在接触到这起赵作海“碎尸案”的时候,人命关天,不可能不进行缜密调查,不可能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为什么会出现“刑”供呢?是一线干警“邀功请偿”心切,还是另有内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最终却形成了“错案”。那时,检察机关是不是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漏洞百出的卷宗在自己的眼前,一闪而过,大字一签:“逮”,这罪基本定局了。最后到了法院,法官也喝的醉眼朦胧,迷迷糊糊就弄出一个死刑,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荒唐的很。

笔者在此本想说一个“责任心”的问题,现在也懒得说了,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责任心”可言,抑或是他们不配听这三个字:责任心!事实上隔以前,笔者在看到新华社的专电说:”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10日向新华社记者介绍,商丘市委高度重视赵作海案,并对查究追责、赔偿和碎尸案侦破等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处理好赵作海案。他说商丘市已成立专案组,立案查处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为赵作海们感到庆幸,因为必竟,河南省司法部门勇于纠正错误,让漫长了十年的案子,终于水落石处,证明了我国的司法有所进步,也维系了我们党“事实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一个大原则,这不容质疑。但是责任追究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维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容质疑。有很多问题,不是把当初的涉案人(知情人)藏了,就能息事宁人的。要把问题讲清楚,举一反三,河南省委省政府、政法系统应该把这些个问题,都摆到桌面上,不仅要把事实澄清,而且要彻彻底底扭转象商丘市3个执法机中存在的问题一样,彻彻底底让公民感觉到法律的威严。因为,依法治国这不是一句空话,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这里要特别要说的是商丘市日前召开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不要只是一个“事后诸葛亮”,摆设会议。(下篇:赵作海哭了,国家赔偿花的谁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