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高房价城市名单需要的是底气


      公布高房价城市黑名单不只是需要勇气还要有底气,底气来自于有科学性的让人比较信服的政策标准。

      住建部齐骥日前曾说,“如果必要的话,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名单。”尽管事后有关媒体“回避了”这段话,但说了就无法收回,笔者注意到“如果必要的话”这几个字,一方面,肯定会被人拍砖说缺乏勇气。历史情况:中央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曾经走入“越调控越涨价”的怪圈。有人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少数地方政府对稳定房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甚至变相削弱中央政府调控政策的威力。现在的佐证:有媒体披露新国十条公布之后,不少城市陆续制定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有的城市措施极为严厉,有的城市则过于温和。南方某房价很高的城市制定了一份细则,未及公布,就被人提前两天在网络上披露。颇具讽刺性的是,随后正式公布的调控细则却删去了原版本中最严厉的两条,让开发商们大大地松了一口气。这个由硬到软的过程,被认为是多种力量激烈博弈的结果,也显示出中央的决策在地方上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对地方政府此种打太极拳的行为,住建部如果不予以及时公布,暂时受到抑制的高房价就有可能猛烈反弹,怪圈也必然重演......他们还认为,公布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名单,其实应该是住建部的常规工作,并不一定非要等到“必要时”才做。过高房价对国计民生的危害,已经到了非遏制不可的地步,新国十条更是把房价与社会稳定联系了起来。如果这个时候还不“必要”公布房价黑名单,那又要等到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必要呢?其紧迫性是不难想见的......另一方面,有关城市或许在暗笑:看你凭什么把我列为黑名单?——住建部在这个问题上处境真的很尴尬!

      笔者认为前者只是感受或许还有些统计数据,可分析呢?比较有科学性的结论呢?没有。所以并没有在实质上支持公布高房价城市黑名单。后者却问到了问题的实质。我们在这里要排除官场之道的阴暗想法,而只把“有必要”归结为缺勇气。来看房控新政中相关的提法“住建部作为相关主管机关,负有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检查、监督和问责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地方政府确实在稳定房价方面工作不力,住建部和监察部该如何表明自己的态度?前面说对了,公布名单、点名批评当然是最普通不过的方式之一。如果住建部连点名批评都“不敢”做的话,其他更严厉的问责就愈发无从谈起了。可是那究竟为何要“有必要”,是根本没必要?显然不是,住建部怕得是名单公布后理由难让当事人信服,要知道公布谁不公不谁不是只凭一些简单的数据就可以的。

      笔者在国务院遏制房价新政力度仍不够 中曾经追问“普通商品房房价环比涨多少就算过快上涨?”在所有政策中都找不到答案。笔者再次重申观点:城市房价是否过快上涨,应和房价收入比及增长速度挂钩和房屋租售比挂钩。租售比,是指如果房屋出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客可承受月租金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价之间的比值。国际通行标准认为,合理的房屋租售比在1:200~1:300之间。这个比值意味着如果把房子出租,200个至300个月(大致相当于16年至25年)内能收回房款,房价就是比较合理的。中国指数研究院指数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去年1至10月,北京地区房屋租售比达到1:434,上海地区达1:418。租售比远远超过1:300的警戒线。房价收入比,根据恩格尔系数,房价与国民的收入之比,在国外平均是1:5左右,我们中国则已经远远超过了1:10—20,在有些地方象深圳,国民收入与房价之比甚至已经高达1:36。泡沫凸现。参考这些数据能够得出较为合理的价格水平;收入水平及增长,上海市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28838元,比上年增长8.1%,而房价却上涨超过40%左右。从两个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得出房价合理增长的大致区间。当然,各个城市有自己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只有把标准细化到不同城市,细化到月度环比,才算是有的放矢——关于“各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了”才有了可评价的重要指标。公布“不配合”城市的名单才会比现在有底气从容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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