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所谓的被害人“复活”回乡,蒙冤11年的河南柘城县“杀人犯”赵作海被无罪释放。5月11日,赵作海首度开口向媒体谈到当年被刑讯逼供的全过程。其中不少细节令人震惊。他说:他们用枪砸我的头;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个鞭炮放我头上,点着。他们还威胁,若不招供就秘密处决(《新京报》5月12日)。
尽管刑讯逼供的事例没少听说,但赵作海所遭受的苦难还是让人大感意外。这样的办案手法,恐怕连老虎之类的猛兽也得乖乖听话。赵作海经不住严刑拷打而屈打成招,可以想象他当时受到了怎样的屈辱与绝望,他的人格尊严在暴力下是何其渺小。
我想,如果残暴的刑讯逼供可以调查到真实的供词,可以让顽固的嫌疑犯原形毕露,那么要警察干什么呢?一个铁石心肠的人或许就能胜任此工作。显而易见,我们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入警队,又是要求学历,又是要求思维能力,目的是希望他们通过智慧办案,而不是动辄使用暴力。因而从农民赵作海的经历来看,我只想这样怀疑:赵作海案的办案警察如果不是“临时工”,那就是通过走后门方式混入警察队伍的“社会人员”。
警察的职责是什么?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项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所谓的侦查,无疑是通过逻辑推理等智慧手段进行的活动。而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则属于犯罪活动,刑法就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警察以肉刑套取供词,与其职责行为无疑是完全相反的。然而但通过佘祥林、赵作海等案,我们得知不少警察不愿意动脑筋调查取证,而喜欢用速战速决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谋取工作成绩。当然,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过程中,口供是各证据种类中使用最多的证据形式,甚至是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这在客观上也容易导致部分办案人员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
几乎每一起冤案的背后,都有残酷的逼供行为。而几乎每一起逼供行为的背后,都有扯不清的利益纠结。赵作海冤案昭雪后,尽管商丘市政法委书记亲自登门道歉并表示决不回避错误,但我们还是看到,目前追查的责任人只是三个普通警察,此前媒体报道的三个已“升迁”责任人,却不在其列。我不能肯定三个责任人的升迁是否与11年前“成功侦破”赵作海杀人案有关,在汹涌的民意下,对这几个晋升为公安系统领导的涉案人员没有一个说法,难免让人觉得刑讯逼供问题的不简单———没有上司的同意甚至参与,没有他们的签字,普通警察是不容易办成刑讯逼供案的。而这些升迁的领导背后,又有没有其他领导呢?在公、检、法各个环节中,一个错案很有可能推倒一副多米诺骨牌。
虽然刑法中有刑讯逼供罪,但我们想问的是:有几个警察因为此罪行而锒铛入狱?这样的事例太少了,也许它的少,可以理解为刑讯逼供案多的原因之一。当然,我们的制度也应当检讨过分强调口供的弊端。既然零口供判案在现实中有可操作性,那么就不该继续强化口供的重要性。
刑讯逼供若管用,要警察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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