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访问奶农合作社(续)


198811月,合作社终止了对Dairylea品牌牛奶的销售,转而投资于美国东北部的牛奶加工企业。截止到目前,合作社已经在牛奶关联产业投资了1000多万美元。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起,Dairylea又重新开始了牛奶市场服务和组织业务,并取得了异乎寻常的增长。10年间,其销售的牛奶数量翻了3倍,达到了年均55亿磅;销售额同样翻了3倍,达到了年均10亿美元。目前,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东北部最大的原料奶提供商,并和这一地区所有牛奶加工大企业都签订了牛奶销售合同。

1999年,Dairylea和美国奶农协会东北区分会合作,构建了牛奶市场服务系统(Dairy Marketing Services, 简称DMS),这个系统为9500个奶农提供生鲜牛奶市场销售服务,年销售量达到160亿磅。

Dairylea既是DFA的团体会员,又通过DMS为其成员服务。这种多重身份使得Dairylea也具备了多重服务功能:一是作为合作社,Dairylea把成员奶农有效地联合在一起,共同抵御市场风险,保护奶农利益;二是DMS系统为其成员奶农的生鲜奶销售提供了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美国东北部奶农的原料奶的销路和价格都能够得到保障;三是Dairylea和美国东北部的重要奶制品加工商都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在长期的合作中形成了价格平衡的平台,共同构建了原料奶价格形成机制,这样的价格水平,既能够保障奶农的利益,又可以使加工企业有利可图,形成了双赢的局面,从而使奶制品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次会谈以及会谈后认真研读了Edward提供的有关资料,我对美国的农民合作社有了进一步了解,一些长期困扰在国内学术界,同时也是我本人苦苦思索的问题有了初步答案。比如,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合作社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通常的说法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形式看,Dairylea的“自愿联合”是没有问题的,没有人强迫奶农加入或者不加入(实际上,在美国这个社会里,也没有人能够强迫别人做或者不做什么,除非违犯了法律),但“民主管理”似乎很难谈得上,因为Dairylea本身是一家企业性质的机构,当然按照企业的规则进行管理,并没有给加入的奶农任何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但Dairylea无疑又是一家合作社,这一点,Dairylea的网站上是这么说的,Edward向我介绍Dairylea的第一句话也是这么说的,这不是标榜,而是的确如此。否则,就无法解释其成员奶农经常讲到的“我是Dairylea的一份子”时的那份自豪感和满足感,实际上是其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反映。既然利益保护的目的达到了,是否参与管理难道很重要吗?

所以,合作社发展中的“民主管理”很有可能是个误区。我们查阅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时期的章程,都没有发现和“民主管理”相对应的英文表达,比较接近的是“民主控制”用的是control这个词。即使是早期的罗虚代尔八项原则,也是:(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市价销售;(5)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独立。根本就没有“民主管理”的概念。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原则列为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所有加入该组织的成员,首要条件就是要承认罗虚代尔原则。后来在修订时,才加上了“民主控制”原则。记得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苑鹏教授曾提议把“民主管理”改成“民主控制”,当时收到了很多起草小组成员的反对,由于反对的意见占大多数,所以她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今天看来,这种“民主”出来的结果并不一定正确。通过这次访谈,结合我自己对国内合作社的调研,所谓的“民主管理”,在合作社规模较小的时候是适用的,或者说是“中国特色”,但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效率就成为其发展的生命线,过分强调“民主管理”一定会以失去自身的经营效率作为代价,农民的利益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起码是方向之一)可能是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新一代合作社”,也就是Dairylea的运作模式。

 

2010321日于北京初稿,2010512日修改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到巴西圣保罗的航班SA22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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