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国务院: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这对于我们关注金融业、热爱金融业、参与金融业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好消息!

  2010年5月13日,我将记住这一天,
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等。

  18条原文是: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这个文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将加快我们创办金融机构的步伐。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称,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和领域。为此,国务院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以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30条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31 条称,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这个文件的内容相当丰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创新性,民企创业的春天真的来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