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背后六大潜规则


 “被害人”依然健在,“被告人”就成了“杀害”他的凶手,这不知道该说是人间悲剧,还是人间喜剧?湖北与河南分别发生的两起“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亡者归,冤者雪”的离奇案件,实在让人愤慨。解析赵作海冤案形成的逻辑路线,我们可以发现:在每件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类似的潜规则在暗行其道。这不禁让人担忧:这些暗流之下,赵作海式冤案何时可以不再重演?[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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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背后六大潜规则

 办案不靠证据靠感觉
   警方一开始就预设了赵作海是杀人凶手的“事实”,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按照警方的“逻辑”而不是案情的事实发展了。办案查案想当然,不靠证据靠感觉,似乎已经成了某些公安机关“习惯成自然”的思维方式。

 

 
 证据不够,逼供来凑
    赵作海案疑点实在太多,对此检察院和法院显然心知肚明。那具无名尸体是不是赵振晌,本没有明确的鉴定,对此,检察院显然也知道。然而案子总是要破的吧,找不出别的线索,那这条线索就应该是对的。硬着头皮往下走吧,不使出点“手段”,怎能找到“证据”?

 公检法流水作业
   96年《形式讼诉法》修改后,设计了公、检、法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互相制约的“控辩审三角结构”体系。但现实中,偶尔还会有警方做好饭、检方照着端、法院照着吃的流水作业的情况出现。某些地方在这样的“堕政”潜规则下,使法律为防止冤假错案设置的防线便形同虚设。

 
 “命案必破”的政绩推力 
    “命案必破”对于警方的意义,正如GDP对于地方官员的意义。在破案率的压力之下,对命案侦破孜孜以求的某些警方,自然不屑于摒弃刑讯逼供这种低成本造假的手段和方法,于是,不少的“赵作海”们便只好牺牲自己为“侦破率”添砖加瓦了。
 申诉难于上青天
   疑点如此多,何不申诉?可以理解的是:受到严刑拷打的人,有命就行,不会有胆在羁押期间去喊冤、上诉、申诉。况且,在监狱中申诉就是不服从改造,不认罪服法,就不能减刑。申诉难,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难以纠错,而被冤枉者,也只能将错就错。
 
 问责好比挠痒痒
    当年,佘祥林沉冤昭雪之后,涉案刑警均被纪检部门隔离审查,然而不久此事就不了了之,淡出人们的视野。目前,我国缺乏真正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冤假错案难以纠正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