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从5月9日赵作海出狱到5月13日这天,赵作海拿到赔偿金,前后不足5天时间。拿到65万元支票的赵作海称,会把4个孩子领回来抚养,利用国家赔偿金给自己的孩子娶媳妇、盖房子,在家好好种地。目前,河南省有关方面已经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已有3名办案警察被追究刑责,其中两人已被刑拘,一人负案在逃。(5月14日《新京报》)
沉冤昭雪,赵作海回家的路足足走了11年。在这11年里,妻离子散,家境破败。而今,当他接过65万国家赔偿加补助的现金支票时,不知他心里是啥滋味?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他宝贵而不可逆转的11年生命时光,从此印刻着难以抹去的伤痕一道消失了。与赵作海狱中承载11年的“杀人”屈痛巧合的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已于上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旧的国赔法跨过16载,“国赔”在迈动这16年的步子中,却远非“沧桑”一词即可述达。
一份资料显示,国赔法在最近10年所支付的赔偿金,仅有5819.53万元,我们当然不能乐观地认为,这是执法和司法机关不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较为鲜见;相反,这样的侵权不少,甚至可以用“此起彼伏”来形容。五年前的湖北青年余祥林蒙受杀妻之冤,坐牢11年,出狱后获“国赔”45万元。尽管举国垂注,随后的由责任者“分摊”国赔金的制度性仍然缺失,使“国赔之举”未有石破天惊之效。而新的国赔法似乎仍未彻底跳出16年来的“意识羁绊”,比如“错拘不赔”,比如“精神抚慰”而非“精神赔偿”,另外,如何避免让纳税人为“国赔”最终埋单等条款规定上,仍显制度性疲沓之态。
纵观近日的报道,赵作海的前妻在关在小酒厂的一个月时间里,她只要不说赵作海杀人,便一直遭受棍打;赵作海被刑讯逼供,执法者在他头上放鞭炮,用枪指其头,将他踢下车子,威胁“不招”将就地枪毙他……一句话,与湖北的佘祥林一样,赵作海是一个典型的冤案承载者。也许一个刑讯逼供的执法者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惩戒,可怕的是痛究执法违法者的“精神内核”仍无法渗入制度骨髓,可怕的是防止10个、100个“赵作海案”出现的“法律震慑”依旧无法形成。未形成这种“震慑场”,“赵作海”还会出现。
日前,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夫人又折兵。”笔者也建议,不管赵作海这次提出的国赔金有多高,我们都应启动将国赔金责任全部“分摊”到每一名侵权者身上的法律程序,不仅要让公检法的败类身败名裂,还要让他们倾家荡产。唯有如此,方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