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组在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共6章49条,对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广告法。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现行广告法的部分内容落后于广告业的发展,在完备性、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建议尽快修改。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广告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亟须进行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广告法修改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广告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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