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猛:黄光裕案一审判决结束并不意味着权钱交易的终结




5月18日上午,黄光裕案一审落判。法院认定黄光裕犯有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对其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黄案”说明中国经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性,对工商界两个提醒,一是民营企业作大就必死,二是中国工商界钱权交易“原罪本性”没有根本性扭转。

“黄案”给司法界两个提醒,一是司法的纯洁性,二是经济法制的落后状况。今天的法制会造成“一个黄光裕倒下去,千万个黄光裕们会站起来”。

黄光裕案将注定成为中国市场条件下制度缺失的悲剧!

起家和发展及扩张的企业家们“带着原罪”、唱着“国际歌”闯入市场,他们扩张企业规模的路径就是寻找政府官员的帮助,在层层叠叠的制度围城中,寻找突围之路,同时发展代言人。因此,大多数黄光裕们游离于法律的“动感地带”,红塔山的原老板褚时健,三九集团的赵新先等人无例外。不同的只是结果,有些突围成功,而有些不幸者折戟沉沙。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历史的长河中,为国有作出较大贡献企业家赵新先和黄光裕之类的草根民营企业家不仅无罪,反而有功。

如果说上述“本性原罪”尚可洗脱,人们报以善意对其同情,但对于另一种“权利寻租原罪”则无法同情。

“经济恶法”给黄光裕们上生动了一课,但是被黄光裕们操纵资本市场的受害者确被洗劫一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官、市场资源的拥有者接受巨金又何尝不是制度的牺牲品。制度缺失是本,对法律尊严的深度畏惧、一个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需要觉醒并贯彻。

铲除腐败是要付出经济成本的,否则倒下的就不是黄光裕而是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的公心力。但是,目前的反腐倡廉是单向的,显示出对市场核心权贵阶层的容忍。

“恶法”改变为法理常态,本着净化市场肌体,符合完全市场经济的要求让黄光裕们不在重来是表本兼治之策,阳光下晒“钱权交易”细菌自然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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