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特质
(本文是读书笔记)
中国传统文化被证明是一个相当又包容力、稳定性与再生力的文化,这使得中华民族在历史的潮流中挺立不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甚至是致命的弱点。
用通俗的说法,中国社会的特征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这句话可以相当传神地表达出中国社会的特征:“无法”(缺乏法治精神)和无天(缺乏信仰,缺乏超越的精神力量)。今天的美国也有信仰下滑的趋势。
中国社会的第一个特征就是“缺乏法治精神”。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香港、澳门,基本上仍然是“人治”的社会,而非“法治”的社会。中国大陆有一句名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何等的准确。所谓“法律的神圣性”观念,对中国人而言,目前根本是不存在的。像中国法家所强调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历史上很少实施过,即便有,也是极为罕见的特例,通常是宫廷政治斗争的需要。
美国的法治观念,来源于基督教的思想。在犹太——基督教的观念中,法律上的“约”(Covenant)是极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神与人“立约”,甚至连神自己也不得背约,要被“约”所限制。何况是人?《圣经》包含旧约、新约两部分,系用法律的名词来称这部宗教经典,这在世界宗教中是独一无二的。
犹太——基督教是又“神权政治”背景的。在基督教的信仰中,君王与庶民只是角色的不同,而非价值或权威的不同。在神的客观真理(即《圣经》)之下,人人都得顺服,没有人可以例外,这就是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人人都受造平等”的观念。像“水门事件”中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袒护部署而被迫下台的事件,只会发生在重法治的西方国家。而在中国,陕西的“周老虎”事件中,似乎真正有“罪”的,只是“周老虎”正龙先生。虽是千古笑谈,但的确“创新”。
中国传统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对外在而超越的精神力量——也就是西方概念中的“创造之神”——的观念极为模糊甚至近乎否定。中国古籍《尚书》、《诗经》等书上的“天”或“上帝”或许具有“造物主”的概念,但总的来说,中国人传统上对于“是否有一位创造宇宙的独一神”的问题,基本上不是采取多神论的立场,就是倾向于无神论。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人缺乏一种对“外在的、超越的、创造的神”的概念。因此中国人寻求的是一种“内在的超越”,而非“外在的超越”;是“自救式”的拯救,而非“外力式”的救赎;是循环不已的自然界的“道”,而非独具匠心的上帝的“旨意”。因此,中国人在修养方式上,儒家倡导先“内圣”然后“外王”,“人人可以成为尧舜”;佛家强调“明心见性”,“人人皆可成佛”;道家则以“观照内心”之法,达到“人人可以成仙”的目的;三者都迥异于纯然“他力”式的拯救观。这种宇宙观的差异,导致了英国的中国科学发展史权威李约瑟所认为的“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科学发展及伦理道德实践上的不同。”
但中国传统社会中也有一些值得优良观念,值得世人继承、学习和借鉴,如:“当下即是”之精神与“一切放下”的襟抱,“圆而神”的智慧,温润而恻旦或“悲悯之情”,“天下一家”的情怀,宇宙论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知识论的“知行合一”(道德与行为的一致),美学上的“情景合一”(主观与客观因素的结合),等等,都具有现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