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宿迁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宿迁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宿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70元,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5.4元。此次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较调整前增长13.56%.这是我市时隔两年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计入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