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通知,其中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引起资本市场高度重视。
由于有最高检参与,使得此通知相当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根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依循惯例,以例说事。
前面博文讲述的宗申动力涉嫌内幕交易买股,根据金额十高管中九人动用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显然,均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但由于市场低迷,宗申动力股价未如增持高管预期发展,反而被套其中。被套、损失,很是博人眼泪与同情,也使得人们容易从情感原谅其行为。
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害的。譬如,持刀抢劫,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抢劫到,难倒就不判抢劫罪了嘛?!昔日首富黄光裕被判14年,三宗罪之一便是内幕交易。打击内幕交易刻不容缓!
敝人建议打击内幕交易,是看其动机与行为,根本与盈利情况无关。如果矫枉过正的话,不妨从亏钱的打起。这样有利于增加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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