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西方国家在华商业团体,就我国着手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表示不满,认为该目录带有歧视性。我看,非也。何故?
5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1日。这个《管理办法》的要点是,明确定义了什么是“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只和该最终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增值(即境内生产成本比例)有关,对所有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既然“一视同仁”,为何外商不满?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成本比例 = ((A – B)/A) x 100%
其中:A = 最终产品生产成本;B = 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这两条规定,有何不好?外商不满,原来是“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这个被减项因素惹的祸。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所谓“非中国原产材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这些外商就是依靠这些高科技“材料和零部件”里面所含有的价值来华发财的。在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计算公式中,要将这部分扣除,外商自然心里面不乐意。这部分的价值越高,则该最终产品在我们国内的增值(即境内生产成本比例)就越低,弄不好还可能成为“负数”。简单地说,《管理办法》给“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划清了界限,不容许再继续“浑水摸鱼”了。国家政府采购本国产品,这是国际通行惯例,外商不满完全没有道理。
这里,我们拿一台计算机(最终产品)作为一个实例。在国内生产比例计算公式中,要扣除Intel的CPU、某类主板和微软Win 7操作系统的价值,这对于微软而言是很不利的。如果这台计算机预装了微软Win 7操作系统,弄得不好,就可能成为“非本国产品”(<50%),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而如果预装了Ubuntu 10.04操作系统就很可能成为“本国产品”(>50%),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如果我是微软,一定会被气疯了。
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坚持。由“自主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最终产品(包括最终服务,注意:按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定义,“服务”也是一种人类生产活动的产品),不必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可能被认定为“本国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所谓“国产软件”,按照《管理办法》的计算公式,未必一定划入“本国产品”的范畴(根据COCOMO模式计算),这是一件很明显的事情(容我以后再作分析)。
说明:在我们国内某些单位或部门,如果办事情一旦认起真来,必然有人会出来大叫“不好”。这些人喜欢糊里糊涂地打牌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