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维权”背后的电影著作权协会


电影著作权协会刚成立,即抛出重磅炸弹。这个炸弹的导火索就是影著协声称要向网吧收取电影版权费,其标准约每天每台电脑终端收费0.15元。这个费用看起来似乎不高,然而,这个却是固定的费用,甭管你看没看,你有这么多的电影,就得按照电影收钱,和中移动的月租一个德行。

 

当然,对于影著协的说法,有人提出了质疑。比如盛大旗下的盛世骄阳就说自己买下了几万部电影、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著协无权向他们收取费用之类的。但影著协朱永德理事长在接受《嘹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的协会,完全是合法的,完全有资格去收.......我们会员的影片,应该说占了国产片的95%,因为所有大的制片单位都是我们的会员。另外,我们的一些会员,比如电影频道,也有部分港台片、国外影片的版权。所以,影著协也有一部分外来影片......不过,也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网吧正在播放的影片,是别人有专属版权的。这是少量的。所以,我们在收费的时候,会要求网吧告诉我们都播出了哪些片子。你播出1000部影片,其中999部都是我们的,一部不是我们的,我们会去找这一部作品的版权方,把这份版权费交给他们........就这个问题,我们也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做了请示,他们说也是可以的。”

 

朱永德理事长的话比较长,简单而言就几个字:我们绝对有权收取费用。

 

话说起来简单,但朱理事长的理由现在还是站不住脚的。

 

影著协当然有权代收版权费用。但是,《著作权法》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授权才能代表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所以,影著协的第一步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方可向他人(比如网吧、长途汽车)收取费用。如果影著协没有经过授权,能不能像朱理事长所说的“你播出1000部影片,其中999部都是我们的,一部不是我们的,我们会去找这一部作品的版权方,把这份版权费交给他们”呢?绝对不能!没有权利人的授权而去维权,是一种“被维权”,其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他人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允许影著协进行所谓的“代收”是危险的,因为如果这部电影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版权人根本就不想马上授权他人使用这个作品,影著协代收了版权费,岂不是版权人“被代表”了?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系侵权行为;影著协代收了版权费,岂不是把侵权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是谁给予影著协这个“权力”呢?

 

影著协代收版权费的最极端例子,就是以后影视作品已经有全国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了。只是这个“法定代理人”从未与版权人接触,不知道这个作品价值几许、应当如何使用,却代表版权人去收版权费。这个例子是极端的,也是可能的,更是可悲的。

 

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而言,影著协是有一定职权范围的。但与音著协、文著协不一样的是,这两个协会有法定许可使用的许可法代收这一项职权,而影视作品是没有法定许可使用的,这意味着,影著协想转收版权费,还得在取得权利人授权上作些文章。只是,影著协的很多成员单位在这几年的版权争夺战的滚滚波涛中,早就将电影电视剧的版权卖得差不多了,许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得等几年合同履行完毕了才能回到他们手中,影著协还得熬过这几年,才算是熬成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