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
刘纯银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5月18日《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可以说,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除上述省市外,还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说,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谓“涨”声一片。尽管如此,但据笔者了解,这并没有给广大职工得到真正的实惠。这不,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然而,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
更令人忧虑的是,与政府频繁调整劳动工资政策相匹配的是企业频繁进行“工资结构调整”。尽管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免费食宿、奖金、各类生活补贴不能折算为工资,然而一些工厂却钻这方面的政策“空子”:从此开始收伙食费和住宿费,开始减少奖金,即保证每位工人的人力成本总开支不变,变的是工资表。另外,一些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当劳动力供大于需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除了被用人单位大幅压低外,一些被称之为“巧使唤人”的用工现象频频出现:工资标准低得可怜,不愿干就走人;以试用、实习的名义频繁招录职工,工资收入不及正式员工的一半,几个月后便以种种理由将员工炒掉。
其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正如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所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真心期待各级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别再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