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实行源泉扣缴方式收取的企业所得税,由于是由扣缴义务人逐笔扣缴,不存在是否汇总纳税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税,不存在汇总纳税的问题。
(五)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如何确定汇总纳税的地点,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人力、收入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关于汇总清算的程序,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何种材料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对企业而言,不同的营业机构从事享有不同税收待遇的收入,以及盈亏如何抵减的问题,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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