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富士康公司发生员工“第11跳”以后,我即兴写了一篇题为《富士康“跳楼门”的“经济学”解读》的短文。我在文中分析了跳楼员工可能存在的“跳楼收益”动机,并表达了通过减少“跳楼收益”来阻止员工继续跳楼的观点。文章发表后,引来了诸多的责骂。思考一宿,决意再就“跳楼门”事件写上一篇——
富士康接连发生员工跳楼事件以来,每每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评论。来自各种职业的国人以跳楼事件为题材,对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给予了充分的同情,对“血汗工厂”和“黑心老板”给予了严厉的谴责,对公平和正义给予了大声的呼唤,对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给予了深长的反思……这是道德、正义和智慧的力量,是中华民族未来希望之所在,是令人感动的声音和时代气息。然而,我同时也在想,当我们“借”“跳楼门”事件来批评相关人和物时,我们是否也在向那些跳楼员工(包括已跳的和未跳的)暗示,他们的跳楼行为和想法具有某种“合理性”呢?富士康公司发生的“前跳后继”的惨象难道与这种无意的暗示毫无关系吗?
我以为,在我们对“跳楼门”现象给予评论时,我们也应该同时严厉地谴责那些已经跳楼和想要跳楼的“血汗工厂”的员工们。谴责他们是为了让那些可能有或必然有的仿效者却步。更重要的理由是,他们的行为本身应该受到严厉谴责。
应该受谴责的理由之一:已经跳楼和想跳而未跳者中的部分人应该存在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的“跳楼收益”动机的。其佐证如《南方都市》报2010年5月19日的报道(http://tech.hexun.com/2010-05-20/123749886.html):曾有富士康员工打热线电话咨询过跳楼赔偿金是多少的问题,另有员工以“第7跳”为由向公司索取25万元赔偿金。
应该受谴责的理由之二:在“血汗工厂”打工故然面临了近乎非人的待遇,因而倍感身心疲惫和前途黯然(在情感受挫时,尤其不能自拔),但他们可以选择离开,他们完全可以回乡务农。在同等付出条件下,务农的收益未必低于在“血汗工厂”打工的收益,起码可以落得个人身自由。
应该受谴责的理由之三:轻生本身是懦弱者的表现,是违反生命本质的行为,是逃避社会责任(对自己、家人和朋友)的行为。无意义的轻生者从来都是被人类社会所暗骂的,被同情只是出于人类另有的怜悯之心。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下的中国,尽管的确还存在许多不公平,但如果一个人真正能够拿出不要命的精神或勇气来通过学习改造自己或为自己创造财富,其实也是有许许多多机会的,并不是到了山穷水尽、只有“一跳了之”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