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


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
      2010卫生纠风工作简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5-27   16:06:43

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做出批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市长亲自带队分别赴外地考察学习、组织召开协调会,积极推动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建立。在广泛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41日起正式实施。其主要做法是:

一、出台《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同时出台配套文件,推动工作扎实进行

(一)出台了《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成立了由司法局牵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组建了法学、医学专家库,市政府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遵循“依法依德、自愿平等、尊重诉权”的原则免费提供服务。

(二)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出台了《马鞍山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规定市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国有股份制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且医疗机构保险费根据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和医疗安全管理水平实施费率浮动机制;设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协商、鉴定、诉讼及理赔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

(三)由市综治部门牵头,公安、司法、卫生行政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明确了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若干情形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公安部门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必须履行的职责;明确了医疗纠纷报警情形:患方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和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等。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措施: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防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院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处置。

二、突出齐抓共管,建立调处责任共担机制

正式实施的《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从医疗纠纷预防、报告、处置、罚则等方面,对卫生、公安、司法、宣传、保监、医疗机构以及基层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中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各级政府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处理医疗纠纷。

三、建立警民联动机制

由公安部门统筹安排,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参与处置医疗纠纷和治安案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和诊疗秩序。医疗机构设定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由宣传、卫生、公安和司法部门联合举行了《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组织卫生系统职工深入学习《马鞍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的内容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报告、处置等各项措施和要求;编印发放了马鞍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宣传册,对相关内容加强了告知,市民在医疗机构可随时索取宣传册,营造了依法规范处置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