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苟成哲院长: 您好! 独立撰稿人、中国反腐维权网-法制周末网站长葛树春,现致信向您反映贵院和临夏市法院审理范英因购房违约纠纷起诉临夏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六分公司和天丰花园项目部要求赔偿一案时,两审法院法官擅自更改范英的诉讼请求且未经合法评估而编造涉案楼房市场价格,以及两审法院未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用原告范英所提供的录音证据下达判决,导致年届八旬的范英从临夏上访至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一事。 起诉开发商违约 遭遇“违法”判决 现年 77 岁的临夏州国税局退休干部范英 2002 年从临夏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六分公司(现该公司已更名为临夏康临公司)和临夏天丰花园项目部购买临夏市“天丰花园”商品房一套,后来范英却发现天丰花园 5 单元 12 层 1 号房是一个典型的“事故楼”。房屋内客厅顶部正中有一长近 10 米的大梁贯穿至阳台,经核实是由于施工工人不懂图纸错将大梁倒在客厅中央所致。 由于新购买的楼房是“事故楼”且未经质检部门验收,更严重的是该房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型不符,水电暖不通,合同约定应该安装的全套卫生设备均未安装。因此范英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后开发商雇佣工人将本为承重的大梁砸掉一半,并锯掉了里面的钢筋,导致大梁上方出现明显的裂缝,经临夏州建设局(建筑质量管理站)现场确认该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范英一家与开发商多次就该问题协商未果后, 2006 年 2 月将开发商明丰建筑公司和天丰花园项目部告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临夏市法院第一次作出“驳回起诉”判决,范英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二次开庭前范英又书面递交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不与被告解除购房合同,只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期间,范英提供了充分的录音证据证明天丰花园 5 单元 12 层 1 号房屋成为安全隐患房系开发商所为,范还向法院递交了多份临夏建设部门提供新买房屋未经过质量验收的证据材料,但范英最后才意识到与有钱有势的开发商打官司光靠“理”和“证据”是行不通的。 2007 年,临夏市人民法院下达( 2007 )临市法民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范英与被告临夏明丰公司十六分公司和天丰花园项目部之间的住宅楼集资合同,开发商按“市场价”(未经评估或鉴定)返还范英 227520 元购房款。 判决后,原告上诉至临夏州中级法院,后被维持原判。原告范英则认为两审法院办案法官均违背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且存在枉法判决、恶意不支持自己提供的录音证据,肆意编造房屋市场价格等行为。 “我第一次递交的起诉书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我的购房款,但后来我又书面递交更改了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不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在开庭期间在法庭上朗读了我变更后的起诉书和诉讼请求,但临夏市法院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却擅自篡改我的诉讼请求,“谎称我诉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原告范英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除此之外,我们递交并当庭播放的录音资料证明房子未经过验收,房子被毁坏系开发商雇人砸大梁所为,但两审法院均以电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不予采纳,最后做出荒唐的枉法判决,为此我从一审、二审一直到申请再审,甚至还多次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控告。” (临夏州建设局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据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后,范英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但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无奈之下,范英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9 年,范英就两审法院办案法官审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向甘肃省、临夏州各级领导处控告,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当事人控诉临夏两审法院办案人员“三宗罪” 当事人质疑临夏两级法院到底代表谁的利益? 2009 年,范英已从一个普通购房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彻底沦为一名“访民”,除向最高人民法院对临夏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申诉外,范英还认为临夏州中院和临夏市法院办案法官审理该案中存在三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书信的方式向临夏州、甘肃省各级主要领导处举报,但范英所控诉事项均被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否认。被举报法院却声称法官没有违法违纪,根本不能让当事人信服。 范英认为临夏两级法院办案法官擅自篡改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范英向临夏州、甘肃省各级部门递交的控告信显示:范英 2006 年 2 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与被告(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并由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后被驳回起诉,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范英对诉讼请求作了更改(范英不再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而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也由原来的 50 元增加到 4900 元,临夏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期间原告也曾大声宣读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书,但临夏市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书声称原告范英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 , 并依此为依据解除范英与开发商之间的住宅楼集资合同。 一份录音资料证实临夏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贾组长亦承认案件材料中确实有范英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书中确实没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贾组长否认办案法官违法违纪。 北京多位律师一致认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告范英书面向法院提交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而判决书中却出现变更后的起诉中没有的‘我诉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诉讼请求,那么办案法官确实有私自篡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嫌疑,如果因为法官的篡改诉求而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办案法官可被追究枉法裁判罪,即便没有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此行为也确有失职之嫌,范英可以向临夏市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审判监督庭提出书面材料,以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外,本案中两审办案法官未经合法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而私自编造出“市场价”将范英的房屋“估价” 22 万余元,判归被告。范英及其代理人认为两审法院法官办案极其草率,身为审判人员的办案法官却又充当起评估人员,这让范英一家气愤不已。“我们是在 2002 年每平米花费 1300 多元购买天丰花园的楼房,全部房款是 20.4 万余元,这还是法院认定是单位福利房的福利价,然而临夏州中院和临夏市法院的办案法官于 2007 年,在没有任何评估的情况下肆意编造出所谓的市场价格 22 万余元,严重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002 年总价为 20.4 万,时隔 5 年之后一套房子仅增长 2 万元吗?”范英如是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听到上述情况后表示,虽然办案法官私自评估房屋价格的行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禁令”之前,但办案法官的行为也已涉嫌违法,“众所周知国家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定了评估机构,本案所涉案房屋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定房屋的价格,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合法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法官本是权衡双方当事人对与错的审判人员,如果审判人员直接“断定”出涉案房屋的价格,于情、于理、于法也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且存在违法办案之嫌疑。” 2003 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一起以电话录音为证据的胜诉案例。范英起诉开发商合同纠纷一案却与 《甘肃首例电话录音证据案》形成鲜明对比。面对范英提供的通话录音和通话详单等证据链,临夏市法院,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却依据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称范英所提供的录音资料非合法途径取得,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范英则对此提出强烈抗议。 本案中,范英与开发商曾因房梁到底是被谁毁坏这一关键性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在答辩中声称房梁被毁是因为范英装修期间雇人毁坏,还声称将向范英提出索赔。而先前给开发商打工且直接参与了砸大梁行为的民工证言和范英提供的电话录音则证实“ 天丰花园 5 单元 12 层 1 号房”房梁系开发商雇人所砸,并在砸的过程中导致房屋出现裂缝等安全隐患。录音资料还显示被告(开发商)工作人员雷家辉也承认该套楼房为“事故楼”,承认砸大梁的事实,并提出给范英“免掉一点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范英认为自己提供的录音资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同时也证实天丰花园 5 单元 12 层 1 号房屋内大梁系开发商雇人所砸,录音同时证实被告交给原告的就是一个事故楼,“遗憾的是临夏市法院和临夏州中院面对我们提供的录音证据认定我们的录音不合法,我们想问问办理此案的法官,如果有一份录音证据明确证明一个杀人疑犯果真杀过人,你们也会如此草率判决吗 ? 明明是黑的,为什么临夏市法院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却非要将其说成白的?临夏两级法院到底代表了谁的利益?”范英的家人气愤的说。 范英递交的证据足够证明房屋系被开发商毁坏却被法院以非法录音不予采纳一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认为这一认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刘云雷律师认为,电话录音在该案中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如果原告范英未经相关被告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 200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规定过去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范英及其代理人曾向中国某权威网站法学专家对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一事提出咨询,该网专家在对范英的解答中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 1995 ) 2 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曾有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而不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私自篡改当事人诉求,私自评估房价不是问题?? 临夏中级人民法院否认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被指公开包庇违法乱纪 2010 年 4 月 7 日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范英下发文件称临夏州、市两级法院法官审理范英与天丰花园项目部楼房集资合同纠纷一案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范英所提出的控告作出简单答复。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下发的 << 关于范英反映临夏州、市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 >> 中称,关于范英反映临夏州、市法院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中私自篡改范英诉讼请求问题,经查证范英共计向市法院递交 2 份起诉书,并称第二份起诉书的诉讼请求是在第一次的基础上做了部分补充,并认定不存在办案法官私自篡改诉讼请求的问题。临夏州中院同时称由于范英没有对楼房的价值提出评估申请,所以临夏州、市两级法院办案法官按当时市场价格认定该涉案楼房价格并无不当。对于关键问题录音证据一事,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仍然认定范英提供的录音,非合法途径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指鹿为马”的判决和“颠倒黑白”的答复当然不能让控告人范英(被侵犯权益者)信服,范英得到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的答复后,从原本的控诉法院办案法官违法违纪转变为控告“甘肃省临夏官商勾结,司法腐败”。 范英的代理人称,是临夏州委书记批示要求法院对举报事实作出答复,后法院才被迫作出了答复,临夏中院作出的答复中也承认法官确实更改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承认法官私自编造市场价格没有经过评估,但法院却声称办案人员没有违法,这份信访纪检组立案调查后,调查了 8 个月,且是在我们再三催促之下作出的的答复,该答复完全袒护包庇了违法乱纪的法官。“下一步我们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纪委以及全国人大控诉临夏州、临夏市承办本案的法官”,范英及其代理人表示。 2010 年 5 月 14 日 ,中国反腐维权网和访民范英的代理人范小临赶往临夏州中院了解情况,临夏州中院苟成哲院长表示自己和上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该案,上级领导已数次作出批示,现在有些工作正在进行中,完事后还要和当事人见面…。中国反腐维权网则希望临夏州中院领导能够尽快按照 << 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案件的有关规定 >> 尽快给本案当事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符合中央有关精神的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国反腐维权网认为,再审与否早已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场调解由诉讼原告沦为访民的范英息访,才是当务之急。而一昧的否认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所犯的错误势必会让矛盾激化,矛盾一旦达到极点,势必会造成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 1949 年参加工作的老革命誓将举报到底! 临夏州国税局退休干部范英现年届八旬,从 2006 年起诉到终审判决,再到甘肃省高院申诉和控诉法官违法违纪至今已有 4 年, 1949 年参加革命的范英老人认准了自己的理,即开发商违约交付了未经验收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而后又将房屋砸坏造成安全隐患,最后法院作出了枉法裁判,因此范英表示将坚决上告到底。 范英的邻居则认为一个退休老干部都遭遇了这样的司法不公,其他老百姓谁还敢去法院打官司? 近日,范英又写好了举报信,将赶赴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反腐维权网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同时本站坚信,黑的永远是黑的,即便经过“漂白”也改变不了其“黑”的本质! 我国有句古话: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但在中国反腐维权网看来此案远未终结,因此,我们敬请领导百忙之中关注该案,还法律尊严以及事主一个公道。 此致 中国反腐维权网 葛树春 联系电话 010—87836605 2010 年 5 月 15 日 于甘肃 附:相关材料。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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