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价值观点的缺失和对交换价值的进一步认识


1)、对斯密价值解释的分析

A、斯密价值观点的缺失

在经济思想史上最早对价值一词做出明确解释的要算是斯密了,斯密认为,价值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是指使用价值,二是指交换价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他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1)从斯密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大小的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在这里是从抽象的人与物的关系出发来理解价值的,从而得出了物品交换价值的大小与其使用价值大小无关的结论。然而斯密在这里却犯了一个极不易引起人们注意的错误,那就是他忽视了人类交换活动的具体性和社会性。或者说,他忽视了人类所进行的任何一次交换活动都必须是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由两方来共同完成。显然,如果是在沙漠中的话,一杯水也是可能交换到钻石的;而如果是只有一个人的话,此人即使有着无数的钻石也不可能会用它交换到任何东西,此时的钻石当然也不会具有任何的交换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我们所要考察的是什么交换活动,都必须是将其放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来分析。否则,我们所考察出的结果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毫无疑问,斯密仅从抽象的所有者本身与物品的关系出发来理解和认识的只有在具体的社会交换过程中才可能形成的产品的交换价值,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认识偏差。这就导致了斯密所界定出来的交换价值概念存在着重大理论缺陷,当然也为我们后人来理解和认识交换价值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麻烦!

B、对产品交换价值的重新认识

当我们充分考虑到交换行为的具体性和社会性时,我们便又多了两个可以供我们分析和认识的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即:自己的产品可以为对方带去的具体使用价值和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对方那里实现的具体使用价值。之所以要做以上区分,那是因为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只愿意付出比自己得到的具体使用价值小的具体使用价值来进行交换。如果是按照对自己相同的具体使用价值来进行交换,人们便会失去交换意愿,也就使得交换行为不会发生。所以,便有了产品可以为对方带去的具体使用价值和能够在对方那里实现的具体使用价值之分。当我们把这两个产品在对方那里的具体使用价值也加入分析后,便可以更加全面地来认识和把握产品的交换行为,这也就为我们进一步找到一个比较清晰的产品的交换价值概念增加了可能。下面,我们就来试着从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寻找一下产品的交换价值。

众所周知,交换行为要想发生,首先需要人们具有相互交换彼此产品的意愿。而交换双方之所以会产生交换意愿,就是因为在发现对方的产品对自己具有较大的具体使用价值后,或者是自己无法直接生产该产品,或者是发现用自己生产的其他产品去和对方交换会比直接生产该产品给自己带来的具体使用价值大。由于自己无法直接生产的原因也可以归入后者交换比直接生产给自己带来的具体使用价值大。所以,在这里的原因我们都可以将其归纳为:用自己生产的其他产品去和对方交换后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具体使用价值。换句话说,产生交换意愿的原因就是自己的产品相较于别人的产品在此时对自己具有较小的使用价值。当人们产生了交换彼此产品的意愿后,接下来的便是如何来确定彼此产品的具体交换比例。

显然,在人们想要交换时,所能够知道和确定的只有双方的产品对自己所具有的具体使用价值和自己愿意为对方产品所付出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而对于自己的产品会对对方产生多大的具体使用价值以及能够在对方那里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并不了解。由于自己的产品对对方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具体使用价值,对方并不会明确告知。于是,人们便只能是在得到的产品相较于自己付出的产品一定要对自己具有更大的具体使用价值和尽可能以最少的自己的产品换取到最多的别人产品的原则下,首先猜测出自己的产品可能会对对方产生多大的具体使用价值,然后据此来推断和预期自己的产品在交换活动中应该在对方那里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最后通过进一步的讨价还价来最终确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彼此产品的交换比例。毫无疑问,在现实交换中的从讨价还价到最后成交的过程就是一个产品的交换价值逐步形成的过程。

为了能够形象的描述产品的交换价值到底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以斧头和绵羊做为交换中具体的产品来加以说明。显然,在讨价还价中,如果某一方所做出的用对方产品表示的自己产品可以在对方那里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预期,如1只绵羊可以换到2把斧头或者说认为2把斧头是自己的1只绵羊可以在对方那里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得到了对方的认同的话,就意味着他不仅了解到了一个自己产品1只绵羊可以在对方那里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是2把斧头,而且还了解到了一个对方所能够接受的其产品2把斧头的最小具体使用价值是1只绵羊。也就是说,通过这一过程,此方不仅可以认识到自己的1只绵羊最多可以在对方那里换到2把斧头,而且还可以了解到在此时对方也认为其产品2把斧头最少也得换回1只绵羊。如果该方本身也认同自己所提出的1只绵羊换2把斧头的产品交换比例,就意味着他本身也给出了对方产品2把斧头在自己这里可以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是1只绵羊和自己所能够接受的自己产品1只绵羊的最小具体使用价值是2把斧头。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此时不仅实现了他们各自所认同的产品交换比例相等,而且还实现了双方分别能够接受的自己产品的最小具体使用价值和可以实现的最大具体使用价值的重合,即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由于在此时交换双方所认同的彼此产品的交换比例是一致的,都认为1只绵羊可以而且仅可以交换到2把斧头以及2把斧头可以而且仅可以交换到1只绵羊。很显然,交换双方在此时都认为1只绵羊所能够实现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是2把斧头和2把斧头所能够实现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是1只绵羊。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对交换双方来说,在进行产品交换时1只绵羊与2把斧头能够被他们接受且可以实现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是相等的。显然,这个在交换活动中产品的所有者愿意接受且能够实现的产品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就是该产品的交换价值。毫无疑问,在这里的1只绵羊与2把斧头的交换价值是相等的。也就是说,从产品的交换价值来看,在此时的1只绵羊就等于2把斧头。这样一来,我们就在这里找到了一个相等的产品的交换价值。从这一分析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其实产品的交换价值就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和具体的交换活动中产品的所有者愿意接受的产品能够实现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由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和具体的交换活动中产品的所有者愿意接受的产品能够实现的最高具体使用价值就代表了当时该社会对这一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和认同,所以我们也可以直接将产品的交换价值界定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和具体的交换活动中被社会所认同的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或者说具体效用。也就是说,产品的交换价值就是指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具有的社会效用或者说社会使用价值。

    很显然,我们所界定出的交换价值完全可以被归入由斯密所抽象出来的使用价值内。因为交换显然也是产品的一种使用方式,产品能够交换到其他更有效用的产品显然也可以被看做产品在使用后产生的一种效用。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将我们界定出来的具体的交换价值概念归入由斯密所抽象出来的使用价值的范畴内。进而也将其抽象为物品的效用。这样一来,我们就将交换价值给还原回了效用的大家庭,从而解决了交换价值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困扰!

      通过以上对斯密价值观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价值指的其实就是效用,而不应该是其他。

说明:这是本人对原《价值论》中相应部分的相应观点做出的进一步深化认识和分析,对产品的交换价值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深入的认识,我感觉应该可以彻底解决产品的交换价值的定性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欢迎大家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