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合法错拘"不赔


 
   
4月29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经四审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合法错拘”赔不赔的问题随之盖棺论定:不陪。
按三审草案,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只要是“错拘”,不管违法还是合法,都应进行国家赔偿。此规定被欢庆为公民权利的进步。四审退回来后,连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想不通,普通公民的情绪可想而知,互联网上一看即知。
其实道理与现实都清清楚楚,争议者各执一端而已。学究一点讲,乃“违法责任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的取舍,前者有违法的前提限定,后者则只论结果。二者俱行之域外,后者较通行。无过错不得受伤害,天经地义;受伤害得获赔偿,理所当然。
然而,潜在赔偿义务机关亦有情理可言:一拘一个准并不现实,在特定情形下需便宜处理。若所有“错拘”都被问责,一来损害办案效率与安定局面,转型时期多纷乱,作奸犯科不可长;二来不利警威国威与经费预算,国家赔偿去复来,颜面钱袋可虞哉。
国家/政府要颜面,公民要尊严,二者并不矛盾,公民有尊严而国家无颜面,古今中外无一例。在公民面前放低身段保持低调的国家,大有收拾民心之效。君不见,近年不断推行的各类问责广受好评,久经考验的中国老百姓甚为宽容,往往知错难改道个歉就原谅你了,甚至还赞扬。即使是丢脸,也是丢小脸保大脸。
再看现实国情,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时下最担心的不是国家权力代理者不够雷厉风行,而是权力滥用。而权力代理者则还不太习惯被束缚得过多。
赔偿支出更好说,现在的中国,国家比公民富裕,且反正都是纳税人的钱,如果纳税人愿意为自己和不纳税的同胞们买单的话,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是怕危及国家和广大公众安全的特别紧急情况下被捆住手脚,对此作特别规定予以辖免,亦无不可。
不过,即便是目前通过的规定,也不必过虑。揆诸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先行拘留须符合七大具体限定条件之一,且无常见的“兜底”条款。在一般情况下,若真正严格执法,错拘可能性并不大。
再退一步观全局,国家赔偿法走到今天这一步已属不易。新中国成立40多年后才有一部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此次修改整体上多有进步,如赔偿范围有所扩大,赔偿标准有所提高,赔尝程序更趋完善,除“合法错拘”的“豁免权”外,更多地是体现结果责任原则。可以预期它对救济公民权利、限制权力滥用有进一步作为。
置于五千年历史长河中,“权利本位”在中国还只能算个新观念、新事物。如今它已越来越成为共识,至少是台面上的共识,并在共识下逐步落地,权利的空间总是需要一定时间来换取,大踏步固然可喜,小碎步也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