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下放司法调查权,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几到法院谈话,在谈话的过程中出于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法官在接到申请书后的第一句话竟然为:“这个案子这么复杂?!”。当时做为律师的我愣了一下,没想到这话会从法官口中说出,也许是所站立的角度不一样吧?做为律师在与同行讨论案件时,并不以调取证据的多少做为案件简单与复杂的区别,而是将案件适用法律的空白或者不同的实务判例做为案件难易的判断。
做为法官也许他们并不知道,大部分案件,律师从介入到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收集或指导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少的有二三件,多的也许有十几件或几十件。而在这些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对于律师来说均称不上难与易。
但是在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及政府机关其并没有配合律师调查的义务,而现在的民事审判判原则又是以证据做为判决依据的。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有实际的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因为政府机关或是企业或其他人的不配合而不能依法行驶自己的权利。
现在网络侵权很多,而对于这种不相识或是相隔很远的“隐身人”其真实的身份,仅在相关机关内部信息才可以查询到,而该类机关却仅对法院而不针对律师或其他个人,这就会使“隐身人”逍遥法外,而这种行为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就似治水,在百姓有诉讼需求时,堵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堵的办法只会使矛盾越来越深,最终会导致社会诚信力的下降,或采取其他暴力性或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最终会引发另一类侵权或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的最好的办法应当为“疏导”,给予公民保护自己权益一个通道,使其可以顺利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使侵权人可以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从而给公民对法律的一种公信,这样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由于法院的调查权是在案件受理后行使,因此前期的调查只能由原告来进行,而原告由于没有法定权利,因此对于某些关键性证据其无法收集,最终导致权利没有办法保护。但是将全部调查权下放给公民,又会导致公民隐私权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出现,因此建议将司法调查权下放给律师。其好处如下:
一、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律师属于合伙企业职工,法官是由国家支付工薪人员,而律师的工资则由合伙企业支付,因此由律师进行调查工作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二、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维护法官的中立性。
在诉讼中法官为中立的裁判者,而律师则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法官需依据事实对案件做出裁决,而律师则是为了保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因此律师的调查应当适为本方当事人所举之证,而法官做为中立的裁判者,其为一方调查有违其中立者的身份。
三、可以避免诉讼前期证据无法取得的情况出现。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在起诉时应当符合几个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这属于立案过程中的基础证据,而明确的被告在侵权案件中则很难确定,需要至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才可获知,而大部分政府部分对于律师的调查并不配合,其仅面对于法院,而法院在立案前又无权界入调查,因此导致公民不能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律师接受委托是从立案前开始的,因此可以避免该种情况。
四、可以防止隐私权被无故侵犯。
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律师的身份公开度较高,同时律师的诚信度也很高,将调查权赋予给律师可以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怀况出现。同时可以要求律师对于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专项使用,对于扩大范围使用的可以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建议赋予律师调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