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企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条例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原外资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原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这两条规定相比,条例规定的税收抵免更加明确、具体,对于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范围、抵免方法,以及对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如何往后抵补等作了明确规定。
我们对税收抵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税额范围,限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而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形包括:(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即便因各种原因被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实行税收抵免,这是我国税收主权的体现。(2)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但没有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不得实行税收抵免,因为这本身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税收抵免,这是我国税收主权的体现。(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由于该项所得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所以根本就不存在税收抵免的问题。(5)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也不存在税收抵免的问题。
2、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抵免限额,为可抵免应纳税所得根据本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可抵免税额的计算方式分为:(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乘以本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所得出的数额即为可抵免的最高限额。(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乘以本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所得出的数额即为可抵免的最高限额。
3、税收抵免的方式,是从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因为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同样数额的所得所在各国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所以在税收抵免中,就有一个抵免限度问题,各国一般不允许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本国不受限制的得以抵减。本法也采取了有限抵免的办法,即通过以上公式所计算出来的可抵免税额,从该企业当期(同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可抵免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则不可以全部从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当期的抵免只能以抵免限额为最高额度,但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用以后特定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免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在5个纳税年度内仍未抵免完的,不再予以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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