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矿难频发”开“有效药方”?


谁来为“矿难频发”开“有效药方”?


柏文学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在受访时表示困难频频发生的主观原因在于处罚过轻。(中国经济网5月7日)


    黄副局长认为,安全生产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深层次的原因也有浅层次的原因。而主观原因有执法不严的问题,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知识,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甚至基层的工作人员对这些政策措施都不知道。该关的没关,该处罚的下手不狠,处罚不重。


    矛盾论告诉我们,事物发生发展的原因经过很多,但是必定有一个是主要原因。黄副局长分析了很多原因,指出主观原因是“处罚过轻”,“处罚过轻”的原因是“执法不严”。其实,“矿难频发”的原因,早已是“皇帝的新衣”。网友们说,只要老板的在矿井下办公,监管者到井下上班,保证矿难频率像自由落体运动一样直线下降。虽然这是一个思想实验,没有条件真正检验,可信度却很高,因为这触及到人的深层次本性。


    可以相信,黄副局长也很清楚地看到了“皇帝的新衣”。只是缘于他的身份和工作环境,只能点而不破保留窗户纸,或者王顾左右而言他,这也是很正常的为自身利益着想。可是矿难直接涉及矿工的生命安全,生命安全是国和家的头等大事,所以既然“矿难频发”的诊断结果已经是社会常识,那么总得有人为之开出“有效药方”。国家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总得有机构来开“有效药方”,解决“执法不严”,解决“处罚过轻”。


    还有一层“皇帝的新衣”也需要揭开,那就是为什么会“执法不严”和“处罚过轻”,那就是自己处罚自己,下不了手。再里一层“皇帝的新衣”就是为什么会导致“自己处罚自己”的自欺欺人状态的,那就是国家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如果国家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各自对党对人民负责并由此对自己的政治生涯负责,而不是互相负责或者连成一体导致“自己对自己负责”结果而不负责。


    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排斥必然党的一元化领导。


《安监高官谈矿难频发原因坦言处罚过轻>
http://news.163.com/10/0507/23/664A1UJH00011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