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筑商向金沙县政府讨要150万工程保证金内幕调查


 

 

---金沙县经济适用房诈骗案:同时诈骗案受害者 外来投资人却血本无归

提示:2008年12月12日,贵州金沙县红岩桥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商爬塔吊抗议事件,遵义籍建筑商刘某因不满金沙县建设局强行“回收(刘某被强行将其清场)”被法院查封土地而爬上施工现场塔吊18小时以示抗议。据了解,建筑商刘某冒生命危险怕塔吊抗议的背后有着一起惊天集资诈骗案(涉案 3000 多万人民币),刘某和其儿子刘黎明是诈骗案的受害者之一。2010年春节前夕,金沙县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发放给诈骗案受害者60%赔偿款(共计约2000余万),而同样作为受害者刘某和其儿子刘黎明却未能得到这笔补偿…

 

串通投标,广颢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被骗保证金150 万元保证金

2006年5月,贵州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遵义安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遵义兴海房地产开发公司、遵义众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祯发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贵州金沙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权” ,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

2007 年5 月,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凤冈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沙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为刘黎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交纳150 万元保证金后广颢公司进场施工

由于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标后通过集资等方式诈骗金沙县群众3000多万人民币挥霍。随着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东窗事发,广颢公司 也被迫停工,直至2008年10月22日,广颢公司被金沙县建设局要求无条件清出场地。

广颢公司原金沙经济适用房项目经理刘黎明说“我们广颢公司在2007年8月被金沙县建设局要求停止施工,理由是开发商手续不齐全,而金沙县经济适用房工程于 2005年11月由金沙县政府立项后,金沙县建设局让一阳公司开发(刘祯发具体负责),而刘祯发却涉嫌利用该工程名义诈骗被羁押,案发前由于被建设局要求停止施工,于是将一阳公司起诉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我们和一阳公司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一阳公司同意退还我们保证金、赔偿损失、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等。在保证我们合法权益情况下,我们愿意申请撤诉,使工程早日恢复启动,然而金沙县政府未作任何答复。”

据悉,由于刘祯发等人被羁押,广颢公司要求退还150万元保证金、赔偿损失、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一事被搁浅。

保证金没有得到,而广颢公司申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金沙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权与使用权期间却等来了是金沙县建设局的一纸“清场通知书”。

两次爬塔吊抵抗金沙县政府强制清场

2007年5月进场,8月却被金沙县建设局要求停止施工,已经缴纳150万保证金的广颢公司多次向一阳公司索要保证金和工程款无果,于是将一阳公司起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一阳公司 250 万银行存款和一阳公司位于金沙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权以及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查封。

(金沙县给刘黎明下发的清场通知)

但金沙县建设局等部门却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查封裁定不以为然,单方面与一阳公司解除开发合同,并开会决定另找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商议对广颢公司刘黎明进行“强制清场”。

2008 年10月21日,金沙县建设局给广颢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其退出场地,并组织人员对广颢公司强行清场。

这一举动遭到了广颢公司刘黎明等人的强烈反对,刘黎明聘请的律师认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一阳公司的土地开发权等全部查封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查封冻结的财物擅自处理。

此外笔者还了解到,金沙县建设局对 广颢公司下发清场通知后广颢公司和金沙县方面曾一度协商处理工人工资,工程施工款、 150万工程保证金等问题,但协商未果。于是金沙县政府便组织人员对广颢公司强行清场,“ 2008 年10月底金沙县政府对我们强行清场,但我们缴纳的150万保证金没有却没有被返还,为了抵抗他们的清场行为于是我爬上了工地上的塔吊,准备以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金沙县政府的清场行动在我的行为下被迫停止。”刘黎明的父亲说。

2008年12月12日,广颢公司经过与金沙县政府的协商,同意撤出施工场地,金沙县政府将广颢公司工人工资和部分工程款结清,但广颢公司至今没有得到所交纳的150万工程保证金。

“2008年12月12日,金沙县政府、建设局第二次组织数百人对我广颢公司进行清场时,我再次爬上塔吊准备用生命捍卫尊严和权益,后来我的儿子从深圳赶回来和金沙县政府协商,最后金沙县县长,建设局长,法院院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出面与我协商,要求我们支持金沙县政府的工作,等经济适用房盖起来有了利润会优先考虑我广颢公司的损失,因此我们才同意退出场地,后来金沙县政府给我们结清了部分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我们所交纳的 150 万元保证金始终没有给我们。”

一份2008年12月12日刘某爬塔吊的现场录像资料证实了上述事实。

金沙县被骗群众获得60%赔偿,唯独广颢公司血本无归

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东窗事发后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抓捕,而犯罪嫌疑人刘祯发以购买店铺和集资所诈骗3000多万元人民币却下落不明,该事曾被金沙县民众传为“佳话”。

被骗群众多次上访后,金沙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拿出2000余万人民币赔偿受骗群众,而作为受害者之一的广颢公司却没有得到一分。

一份日期为2008年7月23日金沙县委常委会议纪要显示,金沙县将决定启动城关镇红岩桥农机厂经济适用房建设,建设局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业主,房屋建成后出售房屋所得利润用于弥补被骗当事人的本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酌情负责。

(金沙警方已鉴定刘黎明为受骗群众)

2010年春节前夕,金沙县被骗群众从金沙县建设局(政府)手中得到了被骗本金的60% ,甚至有知情人透露和广颢公司刘黎明情形相同的另外建筑商徐某某被诈骗90万元保证金,最后也得到了赔偿款而消声觅迹。

被骗群众之一王鸣(化名)在电话里表示自己曾“借”给一阳公司数百万元,现在已经从金沙县政府手中拿到本金60% 的赔偿款,王鸣表示像他这样的“被骗”群众基本上都得到了60%赔偿。另外一放贷者袁某某表述和王鸣相同。

广颢公司刘黎明把所谓的被骗群众比喻为“放高利贷者”,“他们借给一阳公司10万等着还20万,最后却被骗了,这样的‘群众’金沙县都给赔偿,而我广颢公司是经过金沙县公安局鉴定损失150多万元,金沙县政府领导也答应我们退场后经济适用房建成销售赢利后会尽快退还给我们150万保证金,但我们退出场地,房屋建成盈利后却不归还我们150万保证金,所以我们不服这个事情并为此一直上告。”刘黎明气愤的说。

对于此事,金沙坊间众说纷纭,有知情人透露是因为刘黎明的父亲两次爬塔吊拒绝被清场而让金沙县政府丢了面子,也有人说是因为刘黎明申请遵义中院查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和开发权和使用权得罪了金沙县政府个别领导,而刘黎明自己则认为金沙县就是看自己是外乡人(外来投资人)所以欺负自己。

贵州省政法委会议纪要变为废纸,广颢公司刘黎明将逐级控诉

由于得不到所交纳的150万保证金,广颢公司刘黎明多次上告至贵州省政法委等部门,并引起贵州省政法委高度重视,但金沙县方面却此不以为然。

(贵州政法委会议纪要在金沙县成为废纸)

2009年1月22日,贵州省政法委曾组织省法院,毕节地区政法委,遵义中级人民法院,金沙县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协调该事,但此次协调会议纪要却并未让金沙县归返还刘黎明所交纳的150万保证金。但在刘黎明看来,金沙县政府、金沙县政法委并不重视贵州省政法委的会议纪要。

中共贵州省政法委员会(案件协调)会议纪要建议金沙县委把广颢公司遵义分公司受损的150 万元保证金纳入金沙县关于对受骗群众经济损失的解决方案中按相同原则一并处理。

但刘黎明告诉笔者,有金沙县政府工作人员声称省政法委的案件协调会议纪要在金沙县不起任何作用,甚至声称金沙县政府可以不理睬“贵州省政法委的协调会议纪要”,因为省政法委的会议纪要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为此,刘黎明多次找到贵州省政法委,其向政法委递交的反映报告表明自己是广颢公司的主要合伙人,自己于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修建金沙县红岩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150万元,由于被一阳公司诈骗,工程被迫停建,为此自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自己通过遵义中院诉讼,并对金沙县红岩桥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及财产申请查封冻结,自己为了顾权大局已经做出重大让步,但金沙县委居然对贵州省政法委的决定不予理会,“依法也能认定我投资的 150 万保证金为被骗金额,理应按群众受损原则方案一并处理”刘黎明在反映报告最后写到。

2010年4月22日,刘黎明再次从深圳千里迢迢赶回贵州金沙县找有关部门理论,刘再次失望而归。

金沙县政法委相关人员说刘黎明的事情最慢一周之内给答复并上报省政法委,而金沙县建设局却成赔偿刘黎明150万一事不归自己管,钱是有,而且只有有县政府的文件建设局随时可以给付刘黎明150万保证金。

金沙县政府内除了一位即将退休的县长在家外其余县长全部外出。刘黎明再次感到失望至极。笔者拨打金沙县委书记、金沙县长、金沙县建设局长手机,建设局长、县委书记听明来电意图后表示笔者打错了电话,而现任金沙县县长手机无人接听。

从金沙返回贵阳后,刘黎明表示自己将放弃手中的工作讨要自己所交纳的150万保证金,“金沙县委县政府出尔反尔欺骗我拖延时间,使我没有办法再相信他们的承诺,他们说等刑事案件审理之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我得到我应得150万保证金,但是现在一阳公司已经宣布破产了,我先前也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财产,是金沙县政府答应会给赔偿我才同意退场的,到现在县委县政府又逃避责任,所以我要求金沙县政府必须按受害者赔付我,因为我所交纳的150万保证金是合理合法的,更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

律师看本案

就刘黎明向金沙县政府讨要150万保证金一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认为,贵州省政法委的协调会议纪要在金沙县不应成为一纸空文,如果金沙县司法机关已经鉴定确认广颢公司刘黎明的实际损失,那么金沙县应当考虑按受害者来赔付刘黎明的损失,如果金沙县连高息借款者都赔付60%的损失,那刘黎明的150万元工程建设保证金和放高利贷者有本质的区别,因为高息放贷根本不受法律保护,而且高息放贷数额巨大的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金沙县政府更应当从刘黎明主动退出施工场地的情形予以考虑赔付刘黎明的损失,因为刘黎明在金沙县算是一个外来投资人。

另据知情人透露,广颢公司刘黎明被诈骗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和金沙县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监管不严有直接关系,广颢公司刘黎明的的损失得不到赔付,谁还敢去金沙县投资?

截至发稿,刘黎明已就该事雇请北京律师向贵州省,金沙县各级领导发送律师函,亦有一金沙县不愿透露姓名人士将其控诉金沙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出让问题存在暗箱操作的材料送给中国反腐维权网,本站将联合新闻媒体进一步关注建筑商向金沙县政府讨要150万工程保证金以及其他诸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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