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的贫困和暴力
——读《“密友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冲突:当今中国的贫困和暴力》
本文为读书笔记
作者:徐贲
简介: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载于“学术中华”网,原文刊于《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2期
没有民主的市场经济面貌
经济全球化和它在一些国家中所推动的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的确提升了某些经济指标数(如GDP增长、工资提高、商品丰富、财政收入增加等),但这些改善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普遍的社会结构性腐败、生态的急剧恶化、生活费用的大幅上涨、基本的福利保健和教育转嫁到个人和家庭,等等。
在许多国家里,市场经济和私有制转型过程中的权金勾结、违法谋利、行贿受贿和裙带关系使得那些能从中得利者急剧暴富,敛聚了巨大的财产,成为主宰市场制度的少数人。
虽然市场经济可能提高贫穷多数者的绝对生活水平,但与那些迅速暴富的少数者相比,前者的相对生活水平却下降了。不仅如此,一个社会中贫富差别越大,它的分配正义问题也就越严重。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不只是物品和金钱的多寡,而是社会成员之间团结的基础。一旦这个基础遭到破坏,社会群体就无可避免地分裂为相互对立、相互敌视、甚至相互暴力冲突的利益集团。在这些冲突中最具暴力破坏作用的便是绝大多数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穷人对富人的仇恨自古便有,但贫富差距的日趋扩大正在前所未有地加深这种仇恨。
那么,贫困是什么呢?贫困首先指的是社会非正义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为生活资源的匮乏对贫困者造成的严重伤害。还需要补充的是,贫困是不能用绝对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的,因为贫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匮乏,而是“一种给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制度性非正义”。 贫困的一层含义(绝对贫困)是指不能满足社会认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层含义(相对贫困)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这两层含义都很重要,在今天的中国都存在,不仅伤害到贫困者本身,而且还施加在他们的子孙后代。
中国的贫困伤害是怎么产生的呢?是社会和制度造成的。其一,贫困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贫穷地区的许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学、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而富裕地区的有钱人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其二,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听任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增长指标等。其三,贫困伤害是个人公民权力的被剥夺,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空间,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其四,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如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法规、制度、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结构等,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这样看来,这种初级市场系统其实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自由制度,因为这种市场系统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缺乏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极容易导致一些人利用自由市场的弱点对大多数社会成员造成极大的社会非正义,也极不容易制约住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力;亦即,在抹煞社会正义的情况下,自由市场论很容易和专制政治结成不神圣的同盟。所以,当前不断加剧化的这种冲突与对立、敌视与分化的格局,是极为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关系网)私有化的必然结果。
暴力与民主
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W.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或伤害”。而俄罗斯“冲突学”学者古谢伊诺夫给暴力的解释是,“暴力一词在语言中表示一种对某事特的施之以力的违反意志的强制。暴力的含义是,扼制个人的自由意志,强使个人服从于施行暴力者所指令的行为。还可简短地定义为‘篡夺’自由意志。它是一些个人对另外一些个人的统治,这种统治建立在外在强制的基础上,是权力关系、统治与服从关系的一种特殊的极端的状态。”
加尔顿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性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
“直接性暴力”(杀戳、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各种压迫(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
“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它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暴力对象的肉体: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
无论是“直接性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内容。为贫富悬殊或暴富辩护的“自由市场论”,或者“要市场、不要民主”的说辞,都是这样的文化暴力。
面对暴力,民主是化解措施吗?是的。但我们所说的民主是公民社会中的民主,而不是多数人的暴政。公民社会的民主是一种既体现多数人意志又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民主宪政秩序,它旨在保障不同阶级和利益群体的和平共处;其合法性来自宪政法制,而不是直接来自多数人的意志;它贯彻理性协商的原则,摈弃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以民主名义施行的暴力。多数人意志民主则必须接受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法制秩序、公正程序和宪法绝对权威的限制。按照这样的民主标准,无论是造成贫困的经济暴力,还是报复经济暴力的民粹式或个人暴力,或者甚至以维持稳定为名义所施行的国家暴力,都是应当谴责的暴力形式。
然后,人们焦虑的是,最近十来年,社会暴力现象频现,不仅在于族际(疆独、藏独势力的分裂暴乱),而且扩展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群体性社会事件、城市拆迁冲突——暴力拆迁和暴力反抗、2010年多起针对无辜和弱势的小学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等),其广度与强度令世人震惊。似乎更可悲的是,面对暴力,社会谴责的概念消失了,我们面临着人的道德的野蛮化,政治精英阶层谁也不愿倾听智识阶层的声音,广开言路受到嘲笑、滋扰。
面对冲突,理性的举措是妥协、克制、对话等,尤其是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企业精英阶层,需要倾听、妥协和对话,这是解决冲突的有效手段。解决社会冲突的原则是:(1)开启民智,重建社会文化价值伦理,集中理智的道德的力量:(2)开启民主政治,通过合作和公众参与来解决争端;(3)所有卷入冲突的人们(无论是精英阶层还是普通民众)广泛地积极自觉地参加合作。
经济发展与长治久安
无论是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以消除贫困为正义目标的经济发展才能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经济发展才能营造社会的融洽和长远安定。任何有道义价值的经济发展都不允许以产生和扩大贫困为其代价。
正如《联合国发展计划》所说的那样:“为了增强人的安全,需要一种新型的发展,需要把人放在发展的中心位置,把经济增长当作手段而非目的,需要保护这代人和后代的生命机会,尊重所有生命都赖以存在的自然世界”;“说到底,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个人、为工作和为自然的。它的最首要任务是减少贫困,增加生产性就业,增进社会融洽和改善环境。”
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了让所有的人都“变得更有力量”,更能有效地“参与到他们生活的过程和事件中去”。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同时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在内的新型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公正合理的经济分配与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参与相辅相成。二者皆缺的社会虽不一定立即就会发生动乱,但二者皆备的社会却一定能够长治久安。
但是,只有在加强公民社会、健全公民政治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民主体制运作(如实施民主宪法、透明立法、独立司法、限制官员权力、自由舆论的监督、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下的公民参与等)来有效地避免暴力的激化,消除暴力的危害。中国要长治久安,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突发的暴力冲突,就必须实行这样的民主。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