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上海一女研究生在高架上撞死四名、撞伤多名施工人员的案子正在庭审,其中的一些内容颇耐人寻味。
首先是这起事故的定性:现在完全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定性的,这似乎很不够全面。受害一方既不是交通行为人,也不是固定物体,他们是到这里来工作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应该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如果按照交通事故算,这是一起特大事故(3人及以上死亡的),主要是驾驶员与受害者之间的事情;如果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算,这是一起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施工组织方就会被牵扯进来。
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落在驾驶员和车辆保有人上;可一旦成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组织方、行政管理方都推脱不了关系了。某些单位、行业、地区的领导可能就要摘去红帽子、挂上黑名单了!
所以,在关于此案件的新闻中,就是一起纯粹的交通事故,几乎没有看到过施工方的消息。而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了一丝影子:辩护方提到了“施工方是否有资质在高架上施工”,公诉方以此案件非“工程问题”,有否资质与此无关为由,挡到了一边。
整个的感觉就像老师让孩子们到铁轨上玩,结果孩子们被火车撞飞,而这个老师不要负任何责任一样!
即使仅仅按照交通事故来看,双方责任的确认也值得商榷。受害方显然没有按照规定在施工地区至少150米处开始设置标志。事发时从什么地方开始设置的,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我在事故发生前驾车从该地段经过数次,几乎每次都有前方突然出现施工区域的情况。我没看到过一次施工方将标志提前150米摆放的,基本是停一辆施工车,工作人员在车后施工,最多提前50米开始放路桩。有的施工方大摇大摆在车道上逆向行进,甚至在弯道处施工也不摆放足够提前的标志!包括现在,一些新建的高架上他们依然如此施工!
被告人的驾驶水平、精神状态、注意力的确有问题,可如果她在离人群150米处已经撞到了标志物、隔离桩的话,也不至于继续冲向人群!7到8秒时间,她是可以有反应的,而施工方的安全员也可以提前做出反应。可施工方有这样做吗?
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施工方出来“领责”的报道,相反,施工方就是想扩大交通事故的严重性来撇开自己在生产安全上的问题。而我们可以继续提问:一家没有资质的企业为何可以上封闭高架作业?一条没有施工好的高等级道路为什么可以被开通?或许,找到了这些原因就可以把施工方“为何无责”的问题一并回答了!
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的,就等再一次的“交通事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