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国式腐败,还须非常规措施


治理中国式腐败,还须非常规措施

——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及遏制对策之十

 

杨曾宪

             

青岛社科院研究员

 

当然,我绝不轻视制度反腐的努力。新加坡和香港的经验证明,廉政文化与廉政措施同时建设,标本兼治,是取得重大反腐成果的关键。中国在这方面是有政治优势的。解放后的革命时期,正是靠政治规范冲垮礼制规范的;今天,凡遇抗震救灾时,再贪的官也不敢寻租、再黑的医生也不敢要红包,也是靠政治纪律约束。这不是提倡运动反腐,但非常时期,借鉴重庆铁腕治警经验,借助强大舆论支持,对官员加大政治约束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凡干部违法,罪加一等;公检法人员违法,罪加十等。这里“加”的,便包括组织纪律措施。譬如,可由警备区与警督联合执法,专查违章特权车。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一律摘去“官帽”;丢了“官帽”,还有什么“官威”呢!打击特权违法、提高法治威严、可有效削弱腐败滋生的社会基础。

各种动议、拟议中的反腐制度,如反腐败法、公务员财产公示法、监督法等等,应尽快出台。反腐败法中,要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礼品价值上限(如上限不能超过几十元)、可能导致腐败的回扣方式(如暗扣变明扣)等做出明确限定。要惩治“单位行贿”行为,现在一些大手笔腐败行为,往往是单位甚至一级政府集体决策的,必须让有关领导因此领刑。同时,应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一样,清理并大幅减少各种评奖、评优和基金项目(保留百分之一、二便足够了),以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当然,法治教育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了,让孩子形成违法可耻、腐败丑恶的价值观,对遏制成人腐败可生奇效。沈浩女儿给爸爸那张“不做贪官”的字条,我想,比廉政措施更管用。

此外,根据中国式腐败的特点,还需制定非常规措施。建议有二:一是借鉴美国FBI反腐经验,“卧底反腐”。即由反贪局人员潜入企业,伺机向官员行贿并取证。对于某些常规难以突破的腐败领域或腐败人物,这一手非常有效。同时,应允许公民特别是新闻记者对权力部门进行“钓鱼”取证。二是建立“廉政期箱”制度。权力部门干部每人每年可向箱内存放自己收取的礼金存单等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检举他人受贿情况。该箱封后存档,三或五年后开箱。期间案发,可提前开箱,以证清白。此法利用“囚徒原理”秋后算账,可有效避开面子法则,让贪官“半夜”害怕“鬼叫门”。它对遏制腐败窝案或“遵命”腐败案,保护廉洁干部肯定有效。企业也可申请此箱,被逼“进贡”时可“秘密”告状;一旦事发,可免除行贿罪责。

无论何种办法,都未必能立竿见影。但有法可依了,就可逐步上禁“法”条了。目前严打酒驾行为,只是把交通法规落实了,犯事概率加大了,哥们便不会拍胸劝酒了。同理可推,只要反腐力度加大,“出事”概率增加到3-5%,使“送礼”变成给哥们“送手铐”时,中国式腐败现象便会停止蔓延了。当然,这样做仍是“民免而无耻”,而当小学生都懂得违法可耻时,中国的腐败现象便可根除了,因为公民们皆“有耻且格”——哪些守法、护法公民感到有面子,哪些违法腐败者感到丢面子了。

 

 

 

全文刊载《社会科学报》20100603一、三版。

发表时标题有改动、正文有较多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