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悬念,苏州恒久二次上会没有被通过。在6 月11日召开的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35次工作会议上,苏州恒久首发申请被否决。苏州恒久将因之成为继通海高科、立立电子之后,第三家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的“准上市公司”。
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某种程度上,还涉嫌欺诈上市。因此,苏州恒久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美梦破灭,其实早已“被注定”。
一只脚已踏进资本市场的苏州恒久,不仅没有融到急需的资金,反而还要支付申购资金的利息,并且在市场中留下不好的名声与损害了自身的形象,苏州恒久的上市过程,真可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这一切,也给市场留下更多的思考。
新股成功发行并上市后,除了上市公司是最大的赢家之外,中介机构无疑亦是利益链中的分食者,特别是对于普遍以高价高市盈率发行的创业板新股更是如此。以保荐人为例。目前保荐行业存在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保荐机构除了向发行人收取固定保荐费用或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外,对于超募部分,还要收取浮动的承销费用,并且其比例高达5%-8%。有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企业首发收费的报价为平均每家1049万元,平均占募资总额的4.27%。但实际上平均每家达到了3471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平均比例达6.1%。可以说,保荐创业板公司,个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
正是由于新股发行中存在浮动收取保荐费用行为,一方面导致新股发行价格越来越高,另外也导致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做到尽职调查、勤勉尽责,为了保荐费用而保荐的现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荐机构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除了对其采取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之外,严厉的处罚还有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6个月、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以及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等。
在苏州恒久上市闹剧中,中国证监会对于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及三名签字律师给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的处罚,而对于中介机构的广发证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仅仅只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笔者以为对中介机构的问责远远不够。
从通海高科到立立电子,再到如今的苏州恒久,为什么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事实上,在相关企业上会前或过会后发行新股之前,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让这些企业更早地“曝光”于市场,让其接受市场更广泛的质疑与质询,或许能够避免更多的“立立电子”与“苏州恒久”的产生。另一方面,发审委严格把关,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及强化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同样不应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