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剽窃从零开始


    涉嫌剽窃的争论本该是最单纯的。“汪晖门”的争吵何以如此混乱?帮派、朋党、单位利益、在位者不作为、不明是非,都可能起了作用。但标准不清,毫无疑问是第一要因,即真正的“原”因。如果标准清晰、权威、广泛接受,纵然上述因素没有铲除,一般也很难卷入涉嫌剽窃的事件上,因为没有过多的争论空间。

    一个基本事实是:迄今为止,我们竟然没有一个清晰、权威、成文的剽窃标准,尽管多数人心里有数。1999年1月15日国家版权局以给某市版权局复信的方式回答了“如何认定抄袭行为”。其中说到:“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这些显然是判定抄袭的重要原则。又说到:“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这说明了版权局的说法局限于追讨出版带来的非法经济所得。学位论文,乃至学生作业,均未被覆盖。还说到:“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一方面从中可以看到,版权局的说法不是专指学术论文和著作的,针对性弱。另一方面只说了“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这其实几乎是不待言的,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国家版权局对抄袭的界定显然不够细致,不能成为一种判断标准。

    假设汪晖门会导致一个裁判小组的成立。那么成立后的第一件事不是讨论汪晖的论文是非抄袭,而是讨论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我们没有成文的标准,而没有标准,讨论剽窃与否是无法有效推进的。

    为什么要和国际接轨?因为人家的制度久远、健全、细致。剽窃的标准也不例外。即使不照单全收,至少要借鉴。西方学术界的剽窃标准几乎一致。《美国心理协会写作手册》(2001版)在“原始资料的正确引用”中说:“直接引用时必须保持正确。……引用文必须完全依照原始资料的措辞、拼写和文内的标点符号来呈现。即使原始资料是错误的,也要照炒。若引证简短的引用文(少于40字),则必须要使用双引号把引用文围住。陈述40字或40字以上的引用文时,必须要省略双引号,……呈现数行的独立方块版面,左边边缘缩排5个空格。……不管是改写或者是直接引用原作者的资料,你都必须把资料来源写清楚,……当你引用的是书面的数据(疑应译为资料——笔者注)来源,则必须在圆括号内写出作者、年代及页数”(美国心理协会(编),2008,86—88页,重庆大学出版社)。该书在“学术出版的伦理”一节的“剽窃”条款中说:“你应该使用引号来正确地指出他人的话语。每一次你改写另一位作者的资料来源时(即摘录一段、或重新安排句子的顺序,和更改其中的一些话语),你就必须在本文中写出资料来源的作者”(同上书,244页)。因为西方社会法律观念强,所以他们只在意说清标准,用不着讲述我国版权局那一番法律扫盲的话语,比如:剽窃判定不管那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亦不管剽窃者的著作“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

    其实上述标准非常简单,就是两条:引文必须打引号或放在上下空行、左边缩格的独立段落中,引文或改写的资料均必须标明出处。

    我以为,这些规矩我们可以照搬,丝丝入扣地和国际接轨。每所大学都将这些写作规范写入大学手册,不断地通告师生,违者严惩不贷。但是公告的规章管束的是其后的行为。以前的事情怎么办?

    以前也不能盗窃,多数人也并未盗窃。我觉得因为过去没有明文的标准,对以前的作品唯一可以考虑区别对待是,对引文无引号的追究可以从宽。而对引用却不给出处不能宽容,且应严格实行。一个出处的标明,不能覆盖你在文章的不同页面、段落里的多次引用;有间隔的N次引用就必须N次标明出处。

    无论是为了澄清汪晖涉嫌剽窃,还是为了中国学术日后的健康发展,剽窃的标准都必须讨论、成文、认同、确立。之后要通告全体学者、学生。汪晖事件应该成为建立清晰的剽窃标准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