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案件,疑似佘祥林、赵作海


     正在发生的一个案件,在情节上很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现在正等待二审的终局裁决。

    盼望北京不要出现佘祥林、赵作海。无论什么时候。

 

    案情简介:

    常林锋,男,46岁,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2007年5月16日凌晨,其居住的中财大学家属院1号楼发生火灾,其妻马某被发现烧死于一楼楼梯拐角处,常林锋被烧成重伤,双手失去功能。另一邻居也被烧成重伤。2007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将正在医院治疗的常林锋监视居住,3个月后拘留,再逮捕。2010年5月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常林锋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上诉,现在仍未进入二审程序。

 

    与佘祥林、赵作海案相似之处:

    ● 在有罪疑点上,直接证据很少很少

    无有效证据能证明指控。直接证据主要是常林锋在被逮捕前的多次供述,内容是其在案发当夜12点左右,因琐事与妻发生口角,然后在相互争吵、打骂中,掐死妻子。为掩盖罪行,把妻子的尸体从三楼背到一楼楼梯旁,然后在二楼和周边找了些破棉被、纸盒、木板之类,放在尸体上点火焚烧。

    除口供外,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能证明常林锋杀人情节。最重要的尸体检验报告中,结论为“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在无罪疑点上,证据相对较多

    一,是常林锋被逮捕后,更换了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其马上改变供述,说前面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高密度车轮式讯问、不让睡觉、打骂、威胁弄死的情况下作出的,作案情节都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交待的。逮捕后,常林锋的多次供述一直是无罪供述,未再做过有罪供述。

    在数据上,公安对常林锋的审讯共计上百次,作了供述笔录7、80次,只有在中间十来天里的那十几次笔录承认有罪,其前(刚被抓后的日子)和其后均坚决否认作案。

    二,公安机关调取了几十个邻居的证言,均证实当天午夜没有听到争吵、打骂等异常声音。而平时,在这个普通的居民楼里,邻居是能听到常家动静的。

    也没任何人看见背尸体下楼、放火等过程。邻居反而证实,二楼楼梯处根本没有常林锋所供述的破棉被、木板等东西。

    三,公安机关自己制作的尸体检验报告不科学、不客观,但公检法没有一家同意重新做尸检的申请。据说,初次尸检后,尸体和检材当时就已处理掉了,没有了。但什么叫“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的是作案手段还是生理上的死亡原因?这个结论很奇怪。

    辩护人提交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专家结论认为,尸体出现的特征,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不一定是尸检报告所说的唯一原因。特别是,在没有排除毒物中毒、急死等可能性的情况下,机械性窒息只是马某死因中的可能性之一而已。

 

    ● 在一审判决上,判词没有说服力,判决结果体现了“疑罪从轻”的惯例

    判词是这样写的:“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其妻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所以,能定罪。

    对辩护人所提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逼供问题,判词是这样反驳的:“经查,该案鉴定结论依法定程序作出,证据客观真实。”“对于常林锋的有罪供述是在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缺乏证据证明。”所以,都不予采纳。

    至于为何深夜二人争执、摔东西却无人听见,仅凭常林锋的有罪供述这唯一证据,即证明了“犯罪动机现实”,法院不做解释了。所谓的“且有”、“亦曾供认”,实际上是逻辑颠倒,因为“亦曾供认”是唯一的证据。

    至于逼供问题,是采纳了侦查机关的自我证明,说自己没有逼供。对律师提交的申请,比如调取看守所提审记录(讯问笔录显示,连续十天左右时间里,几乎每天昼夜提审,而白天送回号子里的短暂时间,按看守所规定又不能睡觉),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等,一概不允。

    对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结论,判决提都没没提,似乎不存在,遑论反驳。

 

    一审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重要法律原则。常林锋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因为几句口角就把妻子掐死,然后,又身背尸体从三楼到一楼,在邻居家门口放下尸体,再到处找材料引燃,最后自己还差点被烧死,这样的作案手法,比当年指控佘祥林、赵作海的手法还大胆,还令人吃惊。

    我真的很忧虑。万一哪一天又冒出了某个真正的作案人,或者出现令事情真相大白的其他事实,大家除了惊叹历史惊人相似之外,还能说什么呢?

 

    ● 在办案时间上,拖拖拉拉,体现了“疑罪从挂”的惯例

    此案历时很长,2007年6月抓人,2008年12月才起诉。到法院后,2009年5月才开庭审理。然后,一直等啊等,今年5月终于下了一审判决。从抓人到一审结束,用了几乎三年。

    我查阅了法律,没有找到允许一审法院立案后一年多才宣判的任何法条。

    现在,上诉后一两个月了,二审法院还没立案。

 

    ● 在人道关怀上,司法机关做的较少

    还值得一说的,是一直郁于心中的一个老问题,即嫌疑人被羁押后,身上有伤、有病,怎么办?

    常林锋身体大部分被严重烧伤,双手尤为严重。在积水潭医院治疗中,医生说情况不错,应该能恢复基本功能。但正在治疗,常林锋就被抓了。之后,其本人和律师多次申请,要求给予继续治疗,但没有得到允许。

    现在,他的两只手在外形上,完全象两只僵直的鸡爪子,极其丑陋不说,连筷子、饭勺都无法使用,吃饭穿衣不能自理。

    这样的情形,我已遇到多次。按说,无论嫌疑人是否有罪,伤病都是应该给予及时、充分治疗的,但在现实中大多“不行”。我猜测,这个情况也是目前看守所里不断出现离奇死的原因之一。

    可能,这里面除了人性冷漠,更多的还是立法问题。是需要在这方面作出强制性的具体规定的时候了!

 

    与佘祥林、赵作海案的不相似之处:

    一个是现在的司法环境有所改变,近来,领导讲话和司法解释均强调了重证据和“疑罪从无”,对刑讯逼供问题,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等。

    二个是,毕竟还未经过二审。也许,二审法院基于对死刑案件的严格证明责任的要求,真正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以及“证据裁判原则”,最后能够做出经得起检验的终审判决,杜绝出现佘祥林、赵作海的可能性吧。

   阿弥陀佛了————希望大家都负点责任吧。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