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尊敬的各位领导:

面对专家的这份《技术鉴定》,面对这份跟吉林市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05年市安监局(最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有很大出入的技术鉴定,我的心情难以描述。

首先我想说的是,4年前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的关于新龙化工厂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在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没有宣告作废之前,它依然是对新龙化工厂最有证明力的官方文件,——其他任何人所作的鉴定,都无法与它的权威性相匹敌。我们认为,任意推翻政府部门以往所作的评价,无异是在扇政府的耳光,是对政府部门形象的败坏,是极不严肃的和不理智的。

但我在对这份专家鉴定作回答之前,还是要代表海天公司和全体投资百姓,对专家组写出“工厂不具备生产能力”这样的结论表示感谢,因为仅凭此一点,已经足以证明王希田确实是在干实事,确实没有欺骗政府、欺骗百姓。

海天公司所建的工厂.从技术转让. 立项报告. 环评. 到设计等一切政府文件及手续齐全. 对于海天案来讲以过3年之久. 最后却被所谓的专家组鉴定结论否定了. 以往的文件及手续包括可研. 环评报告及设计等. 都没有放在专家组眼里。然而对工厂进行其鉴定,无非是为了辨其真假。它究竟是“是一堆废铜烂铁”,还是一个真工厂,这才是这次鉴定的目的。它决定着案子的性质。我们的专家结论是:“该生产装置建成后,不具备安全、稳定、长周期正常生产的能力,也必然带来环境的危害,达不到设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换句话说,就是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是它不是废铜烂铁,不是不能生产,只不过是不能“长周期”的正常生产而已——实事求是地讲,这世上哪有工厂一旦建成,就一劳永逸地、不加维修与改进地、长期地生产的呢?就以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国营的、实力无比雄厚的吉化公司为例,为了大乙烯的投产,它不也得一次次地试车,不断加以改进,直到第三次试车才成功的吗?新龙只要不是废铜烂铁,以吉化为榜样. 加以改进就是了,除此之外,恐怕再也得不出什么。这与没有生产能力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若想以工厂尚存在的所谓的问题,证明王希田是在搞欺骗,更是无法服人。——只要是真工厂,就具有了开工、创造财富的必要条件;主要矛盾——最难的技术问题——都已经解决了,次要矛盾自然就更不在话下,必当迎刃而解。何况,我们的专家所找出的一些“次要矛盾”,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或是夸张了的。现辩驳如下:

一、关于鉴定书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1998年吉林化工学院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定书中的评定意见如下:

1、吉林化工学院开发的硫化氢和十二碳烯连续生产叔十二碳硫醇,工艺先进合理、技术可行,在国内尚未见到这种工艺的报导,该工艺属国内首创

2、产品经吉化有机合成厂SBR上的瓶聚合应用实验表明与日本产品质量相当,可以取代进口,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3、比之间歇法该工艺排出少量三废可以处理

4、提供的评定材料齐全,数据可靠,完成吉合字96-03号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指标,所提供的基础设计为建设千吨级生产装置提供依据

5、建议①完善H2S、十二碳硫醇、残液、废渣的措施,达到周全可靠。②补充在ABS工艺中的应用试验。③补充反应器的工程放大考虑,催化剂再生装置和设备阀门材质选型。④进一步研究催化剂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吉化专家组20094月对新龙化工厂现状的技术鉴定原文如下:

 “一、本装置的生产技术来源于吉林化工学院开发合成叔十二碳硫醇基础研究(即试验室研究)成果。该成果于1998122由吉化集团公司组织鉴定。在评定证书的评定意见职指出的建议:

1、完善H2S、十二碳硫醇、残液、废渣的处理措施,达到周全可靠。

2、产品在ABS装置上进行应用研究。

3、补充反应器的工程放大考虑,催化剂再生装置和设备材质选型。

4、进一步研究催化剂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由此证明该研究成果在环保方面缺少措施,关键设备反应器没有工程放大的考虑。催化剂性能中的关键指标,使用寿命未达到工业化要求(工业化一般要求半年以上)。

在此提醒各位领导,专家提的这个问题,是根据评定书中的“建议”写的,而不是工厂的现状。

1套化工装置,是在技术上通过小试、中试后转化的工业化装置。而转化的工艺过程要经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后,最后由设计单位根据技术的要求、科学的数据、条件等等现在不能发

逍遥玉兔 10:05:27

没改好,并根据环评、可研的内容报告要求,而设计工业化装置。

一、对吉化专家组对该装置技术签定的第一条,它是根据1998年化工学院科学技术成果评定书评定意见里第5点建议中提到待完善的技术问题。不否认,如果不完善上述建议的技术问题,是无法从技术上转化工业化装置。并且环境影响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无法编制,更谈不上装置设计了。

我们先看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环评)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简称可研)里是如何从技术及设计上来解决以上建议问题的。

1、环评报告中第40页在液废弃物排放去向中说明了解决方式:

固、液废弃物排放去向。

H2S制备产生的固态残渣主要为杂质灰分,含少量硫,无加收利用价值,运至废渣堆埋场堆放。

叔十二碳硫醇合成产生的固态废催化剂可燃,可送本厂备建焚烧炉焚烧处理。

叔十二碳硫醇合成工序塔釜残液为在于12个碳的硫醇类液体,深黄色,可用于丁苯橡胶合成的分子调节剂;如无厂家利用,可作为焚烧炉的燃油使用,绝不可随意处置,该残液属恶臭物质。(生产中没有此残液)

十二烯精制产生的前馏分和残液是小于11个碳和大于13个碳的烯烃,液态油状,热值大于1万千卡/千克,与汽油和轻质柴油性能相似,可用于焚烧炉可燃油,多余部分可用于本汽车用燃油或外卖。

2、可研报告中,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管里也说明对“三废”及噪声的处理技术与措施。可查87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篇。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尾气处理设施、废渣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及环境检测等等。把尾气处理设施作为本项目环境治理的重点。

 

3、该装置的工业化设计是根据环评、可研报告里的要求及条件,并重点对上述建议技术问题,以做了符合工业化的设计。对专家组的第1条建议,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龙化工厂)是根据设计院对装置设计而建设的。按照专家提出的以上建议,工厂已经有针对性地做了改进:

A、装置设计就有尾气吸收岗位,专门处理硫化氢和硫醇尾气,经过二步液碱吸收,设计吸收率达99%,可见现场设备和吸收岗位操作法。

B、正常生产中不产生工业废水,可研报告里已明确说明,只有微量冲

洗地面的水,每天近1吨,排入工厂污水池,用车送到吉化污水处理厂(吉化、龙潭经济开发区、海天公司三家有污水处理排放协议为证)。

C、废渣:是指用过的催化剂,如果用化工学院的催化剂约10.5/年,而我们用的是自己开发的催化剂,每年大概产生6吨左右废渣,送入吉化堆埋厂处理。

D、残液:残液是指提炼后所剩的重油,作为烧火油卖掉。

E、装置环保资金投入165万元,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首次试车,产品还没有成批量生产,工厂没有正式委托企业工业化使用试验,但工厂送少量样品在SBR的瓶聚合检测实验合格。(有使用厂家的产品化验单证明)

反应器的物料分布问题,最后使用的是新龙化工厂与南通金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新的分布器滴流管,其流通形式由化工学院提供的溢流改为可调式限流,分布器安装前经现场调试基本达到工艺要求。

装置开车前又新购置了一套催化剂再生设备,试运正常。该装置的主要设备大部是衬不锈钢和不锈钢316L材质,工厂是根据产品的特性,选用的是设备都是慎重考虑的,一般情况下不用对设备大修,为防止物料泄漏,压缩采用

“在2003625日“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隔膜式压缩机,泵大部采用比较先进的磁力泵和屏蔽泵。

4、由于考虑到化工学院原技术催化剂寿命太短、活性不高,工厂在主装置建成前就建成了一套催化剂评价小装置 ,在2年多的时间里,专人(10人)进行了多批催化剂的活性、寿命试验,最后工厂自己研制的催化剂不用再生也超过2000小时,如果再生,催化剂寿命可延长至3000小时以上(可见现场评价装置和中试报告)。

1998年化工学院科技成果的评定,到该项目的建厂至试车,经历了7年之久,难道无论什么技术,都没有改进和发展吗?

二、关于鉴定书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专家鉴定原文:

“由吉林吉化江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一节中指出:“反应器物料的分布对合成反应的转化率、收率、催化剂寿命及再生效果有重要影响。本项目中规模较小(10t/a),且未进行全流程试验。为更加稳妥可靠起见,建议技术转让单位补充必要的放大数据,并在工艺软件包基础上进一步编制3000t/a规模的基础设计,为工程设计提供更加详细和完善的设计依据。

“在编制初步设计中,设计单位又提出:“该反应器目前在设备结构及生产操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技术难点,如何保证物料在众多反应管内分布均匀,如何保证反应管水平安装,如何减少因催化剂再生而使反应器开盖频次过高,如何保证反应器开盖后的密封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与研究”。专家组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关系本项目成败的关键,便始终没有解决。”

专家组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根据的还是“建议”,而并非工厂的现实情况。

实际的情况是:提出的技术问题:1、是新龙化工厂反映给设计单位的,本应该化工学院待完善的技术问题,现已经由新龙化工厂给解决了。2、新龙化工厂在设备制造前多次与设计、制造单位进行沟通并提出加高反应器封头、增加人孔,增设安装滑道等多项建议,在更换催化剂时作业人员通过人孔可以进去,不需要打开封头,因此不存在封头密封的问题,工厂负责人说:随着试车的进行,设备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三、关于鉴定书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鉴定书原文:

“三、在关于“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转让合同书的补充说明中”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以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采用单管反应器连续合成叔十二碳硫醇基础研究的技术资料为基础,进行3000/年的叔十二碳硫醇生产装置工业化设计。又指出:“装置建成后,以合同书第一款中1234项(乙方采用单管反应器的基础研究结果)及第5项约定的内容作为工业化装置验收的参考指标。若装置验收未能达到此标准,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退还已经收到的技术转让费。”在这里乙方已明确指出转让给甲方(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是单管反应器基础研究技术(即试验室小试)。只能以此基础研究的技术资料为基础,协助做3000/a,叔十二碳硫醇生产装置的工业化设计。因此装置建成后产品质量、原料消耗定额、环保指标、催化剂性能、寿命及生产能力约定的验收指标只能作为参考。未能达到约定指标。技术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这充分说明了该技术工业化是无任何保证的。当然生产装置能不能正常生产也是无保证的。”

关于补充协议,是在第一份合同签定4年后,另一份补充协议,如果不签,该项目的发明人要去外地工作,海天公司碳硫醇项目装置这时已处于安装最后阶段。这个补充协议是在被逼无耐的情况下签的。其原因是:工厂已进入安装最后阶段,该技术的发明人却要到外地工作,因项目有些技术等需要此发明人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在发明人家里签下了补充协议。条款对我们非常不利,另外还给了他本人30万元人民币,当时是在无可耐何的情况下,没有办法为了挽留他,只能这样做。这份补充协议即不是在化工学院,也不是在海天公司签的。

第一个合同签于2000121日,合同期二年,近亿元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及试车,时间根本不够用。2003420日签了延期协议,后来薛连海压下了没有签成。20031220日签了延期协议,但合同价却涨了50%。至于后来的补充协议,工厂的主要领导没有参予,也根本不知情,该协议内容纯属不平等霸王条款,应视为无效合同。这是一个完全背信弃义的条款,请当事人王希田解释。

3、对第三条最后说,该技术工业化是无任何保护的,当然生产装置能不能正常生产也是无保证的?

对此说法,我们还认同,但最重要的一点不要忽视了,在可研报告中,非常明确的告诉了大家. 根据化工学院与海天公司签定的第一份合同里,提供的技术条件等等.是为编制环评和可研. 及设计依据的,对原料消耗定额,环保指标、催化剂性能、寿命等问题已经有了答案,我们与化工学院签定的是《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转让》合同,不是科研成果的转让。如果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说明,有以上技术问题的存在,海天公司能与化工学院签吗?那也不叫生产技术了。

海天公司针对吉林化工学院转让的“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中的缺陷,组织技术人员成立攻关小组,已于2005年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了吉林化工学院没能解决的问题。通过中试也达到了技术转向工业化的标准。

海天公司还为该项目配套了工业化自动控制系统(DCS)计算机远程控制系统,更进一步完善了该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生产走向了自动化操作。

该项目实验和中试都已成功。现在工厂仓库内还有3吨产品可以作证,《江城日报》2005113日为此做了题为《吉林化工学院与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的报道。

生产叔十二碳硫醇所有的辅料,如水处理、制氮、制氧、制氢,都是新龙化工厂生产的,最关键的催化剂也是新龙搞出来的。

海天公司能够做到这些,其实一点都不奇怪,新龙厂汇集了吉化公司最好的化工技术专家、技术人员,新龙有一支非常专业的技术队伍,新龙还有一批相当专业的工人。

四、关于鉴定书提出的第四个问题

鉴定书原文:

“四、专家组没有看到试车生产情况的有关资料(200511月份试生产)。据厂方介绍该装置试车1000多小时,期间催化剂再生了两次(即催化剂寿命达到700小时)。生产出了1吨多产品,但该产品没作正式的质量鉴定,也没在生产装置上使用。消耗了30多吨原料,显然试车生产是不成功的,试车期间暴露的问题正是试验成果验收、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中指出的问题。”

专家组说据厂方介绍该装置试车1000多小时,催化剂再生了两次,生产出1吨多产品;实际情况是:几乎不存在的问题,专家组没有看到试车生产情况的有关资料,而所说催化剂再生了两次根本没有此事,我们用的是自己开发的催化剂,没有再生过,至于装置是试车调试,不是连续生产。对消耗了30多吨原料说法,专家组说对试车期间暴露的问题正是试验成果验收、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指出的问题。

对此说法,在没有看到试车情况的有关资料,那暴露的问题是怎么出来的,哪来的依据?试车不是为了产品出多少,而是打通工艺流程,有无技术问题,为下步连续生产做准备。

试车1000多小时是指硫化氢岗位和原料提纯岗位,合成岗位投料时间只运行了一周左右,因为原料当时只有30吨。没再继续生产是因为原料匮乏的问题(此有进货单为证),并非鉴定书所说是由于试车不成功。再有,由于购买原料中十二烯含量较低,其色度混浊不太合格,影响了产品的色度,是影响产品色度的关键因素之一。除去系统中的再志量(塔、釜、罐等设备中的存量),只是提炼了17桶产品,催化剂只用了一批(工厂自己研制的),这也在正常情况之内。产品因系统首次试车,除色度不合格外,其它技术指标基本合格,(除了在白色产品中不可用,其余产品皆可用)。而这只是第一次试车,新龙有把握通过稍作改进达到更高标准。

五、关于鉴定书提出的第四个问题

鉴定书原文:

“五、吉林市环保局在2003529日“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中首先指出:“鉴于采用工艺技术尚未成熟,建议分期建设(1000/年),一期建设一条线,等技术成熟后再建另外两条生产线。醇项目初步设计环保专篇的批复”中首先指出“叔十二碳硫醇残液的处理应落实在本厂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理”,同时指出“进一步落实焚烧炉烟气净化处理措施”。对吉林市环保局的批复建议和意见没有在建设中全面实施。

“即使该装置能投产,装置全年要多次更新催化剂,设备清洗,设备检修,地面清洗以及事故状态处理等,都要用大量水冲洗,而此污水没有处理措施及去向。直排到大气中的硫化氢废气,叔十二碳硫醇的废气,现有的生产装置没有事故应急处理设施。特别要指出的是原料气硫化氢是有恶臭,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人体危害极大,国家要求的排放深度标准为10PPM。在试车生产时,发生一次因硫化氢中毒事故。可见问题的严重性。而产品叔十二碳硫醇更是具有强烈的恶臭,空气中含有0.01PPM就能刺激嗅觉,恶臭是形成公害的主要问题。”

吉林市环保局在环境影响批复中“建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一条线,待技术成熟后再建另外两条生产线”,现装置里的每台反应器是按每台1000/年一条线运行。

专家组说,对全年要多次更换催化剂、设备清洗、设备检修,都要用水大量冲洗等说法?

无论什么装置及设备,都必须用水冲洗检修吗?更换催化剂也用水吗?大家都知道检修前设备及管线是需要“质换”检修程序的。

工厂试车前在厂区北侧建了一个简易的焚烧炉,主要是处理检修中擦拭设备用的抹布之类物品,由于还没有产生固体废物,焚烧炉没有使用。所以焚烧炉烟气净化等设施还没有十分完善,但已有计划。

装置设有一个较大的污水池,分10#11#,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废水可排放到污水池内,之后再进行处理。由于装置有尾气吸收岗位,有事故缓冲罐,没有直排大气的硫化氢废气。

被吸收后的废气按设计排放量0.02kg/h,排放标准1.3kg/h,排放浓度3.33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化工装置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按企业岗位的操作法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有自己的生产管理体系,是可以避免危险因素的。最后重点强调新龙化工厂的装置是处在试车调试阶段。

新龙化工厂经过对化工学院原技术的改进,投资近亿元,在第一次试车的十几天里就拿出基本合格的产品,应该说是很成功的;作为国内第一套自动化叔十二碳硫醇生产装置,该技术从中试转向技术工业化生产,若是出现或存在一些技术问题也是很正常的,工厂的技术专家表示,若经过进一步的完善,肯定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各位领导,专家组出台的这份鉴定,大家已经听出主要是根据什么写的了。法律注重事实。可是鉴定并没有根据工厂的现实情况,有的问题是根据化工学院科技成果原始资料中的“建议”和吉化集团鉴定科技成果验收证书中的“建议”得出来的,——这就像有人四年前建议你吃感冒药,4年后还断定你依然在感冒一样,非常令人不可思议。另外有的问题,就属于主观推测了。

专家这样写对头吗?这样写能够服人吗?

法律,注重的是事实,专家根据“建议”所提出的问题,是不能作为法律证据的;换句话说,专家组的鉴定书,根本无法也不能够推翻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这个法律上被认为最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新龙厂所通过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

各位领导,请允许我把吉林吉化江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设计单位)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新龙项目的评价汇报一下。报告明确指出:

1、采用吉林化工学院和北京橡胶研究院开发的连续法生产TDDM和气相合成硫化氢工艺技术,建设3000/年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工艺合理,技术先进;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水,废气经碱液吸收后达标排放,废液及废渣以综合利用,故本项目对环境不造成危害;

3、主要原料十二碳烯主要依靠进口,硫磺及氢气在吉林化工区内均能提供,原料有保障;

4、产品主要为吉化公司配套,需求量不断增长,销路有保证,由于本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生产,成本较低,价格上有很大竞争力,无论在国内及国际市场,销路都将看好;

5、建设本项目,产品能替代进口、节约外汇;而且还能解决一大批职工就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6、本项目总投资6565.43万元,年销售收入5600.93万元,利润1359.14万元,税金526.23万元,投资利润率20.70%,利税率28.72%,投产后3.3年即可还清贷款。该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均较好。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建议尽快组织实施。

研究报告结论是:在龙潭经济开发区内建设3000/年叔十二碳硫醇项目,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近期新龙经过认真调研了解到,目前叔十二碳硫醇的市场价格依然居高不下(在18000-25000/吨之间幅动),而且,国内市场需求还在继续上升,预计到2010年,叔十二碳硫醇年消耗量将超过万吨规模。市场前景很大。根据目前原材料价格在9000-10000/吨之间推算,叔十二碳硫醇的利润还是非常可观的。我之所以说这些,不只是回答专家的“达不到设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鉴定结论,也是在向法庭、向百姓表达我对新龙的信心。

新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厂,应该说,大多数人的心里其实是有数的。新龙的技术专家、工人心里有数,用自己身家性命投资建厂的百姓心里有数,所有视察过、调研过、夸赞过、鼓励过新龙的领导,心里也都有数!我们了解到,来视察的多数领导,大多是化工业的内行,甚至是专家。

新龙是在下面的基础上诞生的:

定项,有吉林省经贸委的批复(200010月)文件、吉林市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的批复文件;

设计,由国家甲级资质的吉林江南化工设计院工程设计而成(2003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吉林市环保局批复(2003529日);

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由抚顺市劳动安全技术研究所评价(2005年),并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

施工,由吉林市吉化化建安装处施工(2003-2005年);

监理,由吉林江南监理公司作施工监理;

新龙的员工,179人绝大多数是吉化退休、退养、买断职工和部分学校新毕业大、中专学生,其中中级以上职称30多人。

正因为新龙的价值,在海天被审查的日子里,新龙才会得到人民政府的呵护。是政府在20073月,为使新龙不至于丧命,拨发近40万元作维护费,使得新龙没有被东北的严寒冻坏;张市长2008-11-24 下午还约见新龙主管生产厂长刘世才,询问工厂情况等,是否可能生产别的产品。

在这里,我谨代表海天公司和全体投资百姓,在人民政府对新龙、对百姓的关爱和呵护,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衷心请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满足投资百姓扶助生产的心愿,使老百姓的身价性命不致遭受损失,新龙也必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扶助、监察下,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搞好生产,以报答党和政府爱民如子的大功德。 

                 2009-5-11

吉林市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