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企业所得税汇缴新规讲解(19)


增值税的所得税前扣除:

最近,不少企业打电话向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不是很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原有规定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结合新旧政策,注册税务师从两方面对相关变化举例作了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方面

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在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