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验三:不断冲破依法治国理念——再论社会主义经济相对性


 

 

如今有句非常时髦的话,就是“依法治国”。也有人把它称为“依法治国理念”的。何谓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无论干什么和做什么,都必须得把遵纪守法放到第一位,如果能够把它当作是一种治国理念,那当然是再好也不过的了。然而,笔者却以为,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理念,错就错在,它是试图把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变成法律的奴隶,其结果必然是,只要不违法就是党的好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是政府的好良民。难道错了吗?是的,不仅错了,而且错得不轻,其错误程度,不亚于那场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笔者怎么会得出这样的一个不符合常理的结论?(1)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提倡依法治国,无异于让人们只守住这条底线。(2)现有的法非历史“变法”,更非方法论,与改革开放的大正方针悖论。而事实上是,一部人类文明进步史,就是一部不断变法的历史!

 

中国经验就在于能够不断冲破依法治国的理念

 

我已记不清解放之后中国已经修改了多少次的《宪法》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每一次修宪都预示着一次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伟大胜利,就不要说废除的那部《中华民国宪法》,也就不要说历史上的那些所谓的《宪法》是否都能够守住“道德”这条“底线”,也就更不要说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一定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问题了。如此,笔者又想说明一个什么?笔者想说明的是,一部人类的进步史就是一部变法的历史,而非守法的历史!

忒远的就不要说,如果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们守法,包产到户这个由中国农民发现、发明、创造出来的伟大事件肯定在中国的土地上实行起来?!当然,先让一部分沿海城市开放起来、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在中国搞市场经济、私有经济、股份制企业和放弃计划经济等,在当时看来都不合法,都有“违宪”和“违法”之嫌疑也。当然,说起“违宪”和“违法”事件还不只包括上述这些,引进外资和香港、澳门的回归,可以说均与过去的那部“社会主义根本大法”不相符。

实践证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是通过保守的形式或途径就能实现的,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同样也不会有。如果要问为什么?当然是由于,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法律与法规,其目的都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为目的,而人民群众又永远都是被统治的对象或阶级。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是个例外,因为在它的《党章》中,已经写入“人民民主专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什么叫“三个代表”?谁又能作到“三个代表”?在我们的《宪法》中,有有关“三个代表”的具体指向或能够分出了类的法律条款吗?就算有,我们的法院能具体地、有所指的执行得起来吗?有哪部法律限制得了国企的老板年薪应该拿数千万元?又有那部法律规定了最低农民工的工资是多少?如果有明确规定,中国的贫富分化又是怎么形成的?如果有规定,我们的国家最近还搞什么所谓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干什么?可是,若要“依法治国”,上述之一切都甭想得到改变了。

 

一部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历史就是一部变法的历史

 

大家知道,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爆发过“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起到过推动作用。上述两次变法为什么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能起到推动的作用?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它们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具有方法论性质与意义的东西——甚至包括“戊戌变法”,笔者都认为具有方法论性质与意义,而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可是,笔者不能不说的是,我们现在正在实行的法律,没有上述功能也。

为什么说我们现在正在实行的法律没有上述功能?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实行的法律,维护的仅仅是一条可怜的道德底线,而只有违了法的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惩罚;如果不违法,或者没有做法律未明令禁止的事情,即便就是犯法而没有告官,那法律都拿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他们都是“守法公民”了。于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行政的不作为,见死不救,躲猫猫、范跑跑、黑砖窑和正龙拍虎等事件便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出现了之后还有理,说“此前不违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所谓法治,滞后于已经形成的事实也。也就是说,只要人们不突破法律这条道德底线,即便是做了很多丧尽天良的勾当,他们也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于是,骗婚便成为了一种时尚,为了夺取别人的财产而结婚、而害命,也能成为致富的手段——如第一继承人是夫妻,而不管是否是二婚。更为严重的是,有人把依法治国当成了一种时尚,当成了一张金字招牌,只要不违法,就是给国家造成再大的损失就不怕。

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只要违章停车而不管是否有后果都属于违法,结果是,由于北京有400万辆汽车,就有400万犯罪分子。把具有高尚情操和有价值观、道德观的人,未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反倒成为无法律意识的人。这样一来,把维护一个可怜的道德底线,变成了一个民族风尚;把“不违法”,变成了一个人、企业的座右铭。这显然是我们这个伟大民族的悲哀,也显然是我们这个伟大时代的悲哀,而更大的悲哀还在于,它把我们的党、国家、人民变成了法律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