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对“公民”的理解有误


    

 邵建对“公民”的理解有误

  梁发芾
  邵建先生是我尊重的知识分子,他写的文章我也看不到一些,但是,他在《财经》杂志上关于“公民”的说法并不正确。
 邵建说,“如果也要给公民社会划分,那么与公民相对的,不是敌人,而是罪犯。但罪犯不是政治概念是法律概念,一个人如果侵害他人或社会,以致造成刑事,他就是罪犯。和专政的敌人很难咸鱼翻身相比,只要法律对他惩处完毕,他依然可以回归社会,成为公民(即他恢复了公民的各种权利)。由此可见,人民社会,政治为最上,公民社会,法律为最高。今天,我们强调“以法治国”,其实就是人民概念向公民概念的转型”。
  这一段值得商榷。
  邵建在前面就说过,公民身份是由法律决定的。严格说这个看法就有问题。事实上,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是天赋的,不是谁授予或认定的。公民资格是一个人作为国家成员的身份和资格。公民资格先于法律而存在,它随出身而取得,因死亡而失去。一个在自己的祖国土生土长的人,他天然就是这个国家的成员,天然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天然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的公民资格无需法律重新认定。如果说公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赋予的,那么,这无疑又给国家赋予一种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认可、拒绝或者取消一个天然就是这个国家成员的人的公民资格。这太可怕了。这不是“倒持太阿以柄授人”么!国家恐怕巴不得要弄出一个法律去剥夺它不喜欢的人的公民资格吧。
  现代社会中人口流动迁徙,在一个国家出生,又到另一个国生活,改换国籍因而改变公民身份很多;父母亲的国家不同,也给孩子的国籍和公民资格带来麻烦。出于管理方便,更好地服务公民权利需要,各个国家不得不立法,对于这些情况下公民资格和权利的变化作出规定。这是特殊情况,仍然不能据此说国家有权创设或者取消一个人的公民资格。对于一个国家绝大多数的原住民来说,公民身份是天赋的。法律的规定之类只是为了管理的方便。
  与“公民”相对的概念也不是罪犯。一个人即使犯罪,即使是死罪,也仍然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它并不失去公民资格和身份。只是像中国这样的法律,会剥夺某些罪犯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之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以被法律剥夺,但是,公民资格和身份却不能被法律剥夺。法律能够给公民赋予的,也主要就是政治权利。
 公民的对立面,就是非公民,也就是没有取得该国国籍的人,而不是罪犯。奥巴马不是中国公民,但是也不是中国罪犯。就这么简单。
  至于人民,那当然是一种政治概念,人民的概念实际上是把公民一分为二,分成自己人和敌人两种。自己人就是人民,不是自己人就是敌人。如果说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说的话,那么,人民是相对“政权”而言的。某个政权的支持者就被这个政权认为是人民,甚至连外国人,也会被认为是人民;反对这个政权的,就被认为是敌人,国外的反对者,也不是常常被叫做敌人吗?一个人是不是属于人民,是不是属于敌人,政权根据自己的喜好划分,基本上没有确定性。
 邵建先生的《用“公民”称谓“人民”》的意图是好的,但是,这些瑕疵使得文章的说服力受到影响,有些遗憾。

  附录:

  用“公民”称谓“人民”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24日
  邵建/文
  2010年元月,北大有一个公民论坛。记得在其中互动的环节上,台下有位观众向台上的嘉宾提出问题,大意是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在哪里。来自黑龙江大学的一位教授作了很好的回答,其中有一句话印象很深。他说:我见过人,也见过民,但没有见过人民。
  在比较的意义上,人民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概念,因为和这个词构成对应的是敌人。这是《辞海》“人民”的词条:“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这意味着,人民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外延可以随着内涵的变动而被修改。你今天是人民,可能明天就不是。是与不是的标准,在于政治。比如抗战时期,即使你是地主,只要拥护抗日,你就可以是人民。但到了1949年以后的土改,正因为你拥有土地,你就不是人民而是地主了。地主是人民的敌人,哪怕你曾经拥护过抗日。这就是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能够确定或解释这内容的,就是政治。政治根据它的需要,可以确定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因此,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和中国改革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不知道有多少人提心吊胆,惟恐一夜之间由人民变成敌人。
  公民不然,它是个法律性质的概念,与政治无关。公民的身份是法定的,只要你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只要你年满18岁,你就拥有了相应的政治权利。这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无以插足。
  比较之下,人民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它二元对立,不是人民,就是敌人。因此,人民社会也是一个专政社会,即人民专敌人的政。相反,公民社会是一个全民性质的法律社会,无政可专;因为这个社会只有公民,没有敌人。
  如果也要给公民社会划分,那么与公民相对的,不是敌人,而是罪犯。但罪犯不是政治概念是法律概念,一个人如果侵害他人或社会,以致造成刑事,他就是罪犯。和专政的敌人很难咸鱼翻身相比,只要法律对他惩处完毕,他依然可以回归社会,成为公民(即他恢复了公民的各种权利)。由此可见,人民社会,政治为最上,公民社会,法律为最高。今天,我们强调“以法治国”,其实就是人民概念向公民概念的转型。
  人民与公民的另一不同在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民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就像公民可以落实到个人的身上;人民作为集合概念,则无以指陈任何一个人。就那天会场而言,人人都是公民,但人人都不是人民。正如文革时商店服务员的口头禅: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没错,你是人,但不是人民。可见,人民这概念一旦表现在具体场合,既否定人,又否定民。
  相对而言,公民概念的优长就在于它的“可个人化”,和人民不同,它不是一种崇高的名义(比如“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它只是能够落实到个人头上的一些权利;而且是可以看得见的权利——财产的权利、信仰的权利、人身的权利等。
  当然,人民也有权利,问题是,人民的权利因为高于一切,结果却无以落实到个人。比如,人民的财产肯定不是我的财产,我既不能装进口袋,也不能拿回家。那么,从产权的角度看,人民到底是谁呢?它只有名义,没有人身,产权无从落实。
  一个概念,如果不能在个体层面上落实,就有架空的危险。公民是个体的,公民的利益就是你我他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一种集合的利益。它为权力所集合,又为权力所代表。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更多出于权力之口。问题在于,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个体的权利完全可以被搁置。其逻辑很简单,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也高于“我”(“人民”在一切之外,而“我”在这“一切”之中),因此,从个体角度,高于“我”的权利,就不是“我”的权利;如果无法把权利落实到“我”个人的身上,“我”就等于没有权利。
  当然,人民到公民是历史过程,传统社会是权力社会,现代社会是权利社会。如果权力社会中的人民往往是臣民;权利社会中的人民,是,也只能是公民。■
  作者为南京晓庄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