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新的突破口在哪里?


    

博主按语:

    作为人权保护的风向标、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始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和命题。不容否认,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建设犹如一个跛足的少年,亟需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那么,新的突破点在哪里呢?

    当下,理论界的学者在思索,实务界的业者在探索。

    于是,当思索与探索走到一起的时候,必然会产生惊艳的火花。

    不日前,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正是这种火花闪耀的地方。

 

 

 

中青院举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力量参与”研讨会


 

   新闻中心讯(姜卫卫)  2010年6月17日至18日,法律系举办了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题的研讨会,邀请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与会的司法领域代表有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处长刘雅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组长许英等;高校代表有清华大学博导周光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导甄贞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等人;社会机构代表有昆明市盘龙区新天地儿童保护中心主任张月如、《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总编刘桂明、国际司法桥梁基金会LESLIE.J.ROSENBERRG女士等。

    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党委常委、副校长王义军教授以及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吴用副教授、姜丽萍副教授、李卫红副教授、韩哲副教授、门金铃博士、程捷博士等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根据讨论的议题,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方式与途径”、“刑事诊所法律教育如何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未成年人司法与社区工作”、“法学院校如何介入刑事和解实践”六个单元,包括报告、评论、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单元中,少年司法研究专家姚建龙教授将未成年刑事司法这一概念替换为少年司法,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惩罚色彩太重,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不符。他提出,少年司法的研究与发展意义重大:首先,在伤害法官事件频发、司法与民众关系日趋紧张之际,少年司法借助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主体,可以让社会更加了解司法、体会到司法的温存与人性化,消除隔阂;其次,少年司法历来是司法改革的先驱与试验田,许多司法制度首先在少年司法领域试点实行,例如假释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等等;此外,少年司法还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等价值。

    继姚建龙教授从理论上阐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之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泽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对一系列数据的分析,刘泽刚副检察长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人身伤害以及盗窃三种类型,同时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诸如合同诈骗之类的新型未成年人犯罪开始增多;在校生与外来入京人员犯罪比例增加,并具有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特点,大都为小学、初中、职业高中学历,而16~18岁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对此,石景山检察院采取“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方针,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与团委、教委合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怀与普法教育。另外,他还提出,目前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主体、内容不明等问题。对此,会议经过讨论,生成了以下几种方案:周光权教授认为,社会调查与社区矫正应交由一个独立、中立的社会机构去做,并建立独立的考核机制,选拔专业人员,防止偏私的存在,但目前困难较大,只能由法院、检察院暂时来承担这份社会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采取委托相关单位、个人的方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对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采取委托司法局的方式,遵循法院启动调查、二审不重复调查等原则。另外,与会专家还提出将各地法学院学生纳入志愿调查员的行列,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协助调查。与会专家还介绍了西安市雁塔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雁塔模式以及昆明市盘龙区的发展模式,对司法实践中的实行情况进行报告与分析。

    在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这一问题上,“法官妈妈”尚秀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家庭、学校、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是靠刑罚可以解决的。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采取法庭布局改革等方式,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分为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两个阶段,使未成年被告认罪,消除其主观恶性,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矛盾。对此,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新娥表示赞同,并认为刑事和解应该越早越好,尽量使未成年人免于起诉和审判,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会议对刑事和解的阶段以及人员进行了讨论。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认为,刑事和解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应该展开工作,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害人都是一种保护,许多被害人也希望能够和解,这样就会使社会矛盾得到最快捷的解决,对于调解员的身份则据和解阶段的不同而定。我校法律系李卫红副教授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还应加强对被害人的工作,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刑事和解就会顺利得多。中国人民大学刘刚副教授提出要将刑事和解与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激发大学生的使命感,增强自信心,使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也用一则短片,讲述了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教育概况,为各校诊所式教育提供了借鉴。

    会议持续了一天半时间,各位专家学者均详尽阐释了自己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各的观点、看法,在交流与讨论中推进了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也让在座的师生充分了解了未成年人司法研究的前沿理论与实践。

    王义军教授致闭幕辞,表达了对会议成功举办的祝贺以及对各位专家学者热情参与和社会各界支持的感谢,表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今后将继续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与研究的平台,也期望我校法律系在未成年司法方面有更大发展。(摄影/李超)

来源:中青新闻网(http://news.cyu.edu.cn/ReadNews.asp?NewsID=18215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前驱

2010年06月23日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司法是当下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热点议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发挥改造、教育未成年人的作用?社会力量在庭前社会调查与刑事和解中又能起到什么作用?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及国际司法桥梁基金会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于2010年6月17日至18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来自法院、检察院、高校、社会机构共50余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多视角的讨论。

  

■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一路向前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后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刑事犯罪,还包括不纳入刑事司法体系处理的情形。近几年,社会对少年司法的重视日益增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开宗明义,“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驱者,给司法制度建设运行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考,比如假释、刑事和解等制度都是先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尝试运用的。更重要的,它也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控制机制,是加强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与会专家介绍,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人民法院1984年创立了少年法庭,目前少年法庭已在全国法院普遍建立;针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1992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这一新模式已在全国逐步推广。研讨会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详细的案例演绎了上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检察机关也在展开试点工作,例如,来自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的代表介绍,该院在审查阶段引入心理咨询师,由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心理辅导意见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该院根据未成年人的表现结合犯罪情节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从创建到现在已经几十年,各级司法机关都起到了很大作用。法院创建少年法庭制度,检察机关建立特殊的检察制度,各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很多,公检法司工作衔接能否构成“一条龙”非常重要。但是当前社会在转型期,社会管理与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管理创新如何和司法工作结合是关键问题,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少年司法的活动中来是很好的切入点。

  

■焦点:规范社会调查的形式

  庭前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社区矫正作为少年法庭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作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与会代表介绍,庭前社会调查(又称人格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经历、生活环境,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为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两高”于2006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程序的司法解释,并分别强调社会背景调查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社会调查的主体并不限于人民法院,最高法2001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调查主体是谁?适用范围、调查内容是否要统一?社会调查是否能作为证据?应采用何种程序?……与会专家提出了社会调查存在的种种疑难问题。如何规范社会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成为当前一个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在会上透露,相关机关拟于近期出台法律文件,或规定由司法部指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会调查工作,上述提及的疑难问题,或得以一并解决。

  

■和解:恢复的不仅是两者关系

  刑事和解,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最常见的环节,在实践中,法官主持模式下的和解不免遇到困难。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尚秀云认为,“寓教于审”政策在审判中的应用,不仅仅应体现于庭审中,“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法院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王建中认为,当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为中心,而忽视了“社区”与加害人、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修复。进入刑事和解之后,法院不仅要通知侵害人和加害人,还应通知社区代表来参与和解活动。当然他也提到,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要注意把握。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建议,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中可发挥更多的作用,并且其作用不亚于司法机关。另外,调解越早难度越低,调解成功率越高,可以提倡由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进行调解。

  当然,也有学者对过早介入刑事和解持不同意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冀祥德强调,在没有程序或者相关制度规定下,当事人的知情权可能得不到保障,不分阶段过早进行调解,刑事和解将难以确保正义,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可能被侵犯。

  基于无法解决学生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身份正当性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韩哲提出,院校作为社会力量介入刑事和解,采取的法律诊所教育及组织法律援助等活动,要充分利用高校教师等人力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多地应倾向民事法律援助。

  

■矫正:盘龙模式能否推广

  目前,社区矫正在少年司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呢?作为这一工作的实验田,云南昆明市“盘龙模式”备受关注。盘龙区新天地儿童保护中心主任张月如介绍,该区通过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帮助“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工作的展开。即通过公开选聘或招聘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在刑事诉讼和处罚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管考察(取保候审者)、矫正(非监禁刑罚处罚者)、帮教(非刑罚处罚者),帮助其走上人生正轨。

  但是,对这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工作,一些专家表示出担忧,“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工作目的是从诉讼程序到实体法律都尽量避免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入监禁场所,其中难免遭到纵容犯罪、无程序保障公平的质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则指出,“盘龙模式”目前还是依赖政府财政支持得以运行,仍然是“国家主导模式”。建立独立的基金以支撑其运转,才是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的根本途径。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刑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卫红认为,借鉴全球少年司法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将成为趋势,包括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在少年司法方面大有作为。

  冀祥德表示,在目前仍处于国家主导的模式下,借鉴“管理犯罪”模式下由社会机构介入管理犯罪、干预犯罪的各种措施,由于先天基础条件不具备,实践中能否取得实效还是个疑问。

 

 

 

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举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10-06-23 16:31:55

 


 

    为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制度,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建立良好的、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日前,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为期一天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邀请了全国各地的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代表六十余人进行了专门研讨。丰台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忠山出席研讨会并作了讲话,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翟丽萍、副庭长王建中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研讨会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制度为焦点,围绕“未成年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司法的方式与途径”、“ 刑事诊所法律教育如何适应未成年司法”、“ 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未成年人司法与社区工作”、“法学院校如何介入刑事和解实践”六个单元进行了研讨。与会嘉宾结合自身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介绍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提出的背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背景、方法和途径,刑事诊所教育的现状、运作模式以及将其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就各地实施的社会调查制度在主体、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主持人、提出时间、和解的效力等方面的具体做法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并就如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回访帮教、刑事和解实践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以及推进刑事诊所教育在未成年人司法中作用的发挥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大家普遍认为,应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统一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的标准,出台规范,指导实践。同时,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改革和探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与会嘉宾推崇将法律诊所作为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一种媒介,以此作为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

    此次研讨会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对于促进各地、各部门的交流及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丰台法院网http://ft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