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前驱 | |
2010年06月23日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一路向前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后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刑事犯罪,还包括不纳入刑事司法体系处理的情形。近几年,社会对少年司法的重视日益增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开宗明义,“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驱者,给司法制度建设运行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考,比如假释、刑事和解等制度都是先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尝试运用的。更重要的,它也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控制机制,是加强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与会专家介绍,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人民法院1984年创立了少年法庭,目前少年法庭已在全国法院普遍建立;针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1992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这一新模式已在全国逐步推广。研讨会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详细的案例演绎了上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检察机关也在展开试点工作,例如,来自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的代表介绍,该院在审查阶段引入心理咨询师,由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心理辅导意见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该院根据未成年人的表现结合犯罪情节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从创建到现在已经几十年,各级司法机关都起到了很大作用。法院创建少年法庭制度,检察机关建立特殊的检察制度,各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很多,公检法司工作衔接能否构成“一条龙”非常重要。但是当前社会在转型期,社会管理与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管理创新如何和司法工作结合是关键问题,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少年司法的活动中来是很好的切入点。
■焦点:规范社会调查的形式 庭前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社区矫正作为少年法庭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作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与会代表介绍,庭前社会调查(又称人格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经历、生活环境,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为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两高”于2006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程序的司法解释,并分别强调社会背景调查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社会调查的主体并不限于人民法院,最高法2001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调查主体是谁?适用范围、调查内容是否要统一?社会调查是否能作为证据?应采用何种程序?……与会专家提出了社会调查存在的种种疑难问题。如何规范社会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成为当前一个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在会上透露,相关机关拟于近期出台法律文件,或规定由司法部指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会调查工作,上述提及的疑难问题,或得以一并解决。
■和解:恢复的不仅是两者关系 刑事和解,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最常见的环节,在实践中,法官主持模式下的和解不免遇到困难。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尚秀云认为,“寓教于审”政策在审判中的应用,不仅仅应体现于庭审中,“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法院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王建中认为,当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为中心,而忽视了“社区”与加害人、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修复。进入刑事和解之后,法院不仅要通知侵害人和加害人,还应通知社区代表来参与和解活动。当然他也提到,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要注意把握。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建议,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中可发挥更多的作用,并且其作用不亚于司法机关。另外,调解越早难度越低,调解成功率越高,可以提倡由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进行调解。 当然,也有学者对过早介入刑事和解持不同意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冀祥德强调,在没有程序或者相关制度规定下,当事人的知情权可能得不到保障,不分阶段过早进行调解,刑事和解将难以确保正义,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可能被侵犯。 基于无法解决学生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身份正当性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韩哲提出,院校作为社会力量介入刑事和解,采取的法律诊所教育及组织法律援助等活动,要充分利用高校教师等人力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多地应倾向民事法律援助。
■矫正:盘龙模式能否推广 目前,社区矫正在少年司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呢?作为这一工作的实验田,云南昆明市“盘龙模式”备受关注。盘龙区新天地儿童保护中心主任张月如介绍,该区通过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帮助“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工作的展开。即通过公开选聘或招聘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在刑事诉讼和处罚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管考察(取保候审者)、矫正(非监禁刑罚处罚者)、帮教(非刑罚处罚者),帮助其走上人生正轨。 但是,对这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工作,一些专家表示出担忧,“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工作目的是从诉讼程序到实体法律都尽量避免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入监禁场所,其中难免遭到纵容犯罪、无程序保障公平的质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则指出,“盘龙模式”目前还是依赖政府财政支持得以运行,仍然是“国家主导模式”。建立独立的基金以支撑其运转,才是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的根本途径。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刑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卫红认为,借鉴全球少年司法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将成为趋势,包括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在少年司法方面大有作为。 冀祥德表示,在目前仍处于国家主导的模式下,借鉴“管理犯罪”模式下由社会机构介入管理犯罪、干预犯罪的各种措施,由于先天基础条件不具备,实践中能否取得实效还是个疑问。
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举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10-06-23 16:31:55
为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制度,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建立良好的、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日前,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了为期一天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参与研讨会”,邀请了全国各地的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代表六十余人进行了专门研讨。丰台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忠山出席研讨会并作了讲话,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翟丽萍、副庭长王建中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研讨会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制度为焦点,围绕“未成年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司法的方式与途径”、“ 刑事诊所法律教育如何适应未成年司法”、“ 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未成年人司法与社区工作”、“法学院校如何介入刑事和解实践”六个单元进行了研讨。与会嘉宾结合自身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介绍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提出的背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背景、方法和途径,刑事诊所教育的现状、运作模式以及将其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就各地实施的社会调查制度在主体、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主持人、提出时间、和解的效力等方面的具体做法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并就如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回访帮教、刑事和解实践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以及推进刑事诊所教育在未成年人司法中作用的发挥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大家普遍认为,应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统一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的标准,出台规范,指导实践。同时,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改革和探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与会嘉宾推崇将法律诊所作为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一种媒介,以此作为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 此次研讨会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对于促进各地、各部门的交流及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丰台法院网http://ft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4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