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企业所得税汇缴新规讲解(38)


(九)工程款未结清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最新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十)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最新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最新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