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压力 也不该手软


 按章纳税,既理所当然,又合情合理。

 应当说,在当前的中国,人们把调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希望寄托于个人所得税,并非没有道理。经过了长达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人们已经看到,面对呈日益拉大趋势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很多不和谐。

 国家税务总局已于69日推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在此之前,国务院刚刚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颇为审慎——“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前后两个方面的情形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围绕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至少在眼下,政府部门摆出的是立足于在既有税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姿态。

 对于个人所得税,政府历来有两个工作思路:调整税制和加强征管。前者要动现行税制结构,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调整,来强化其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后者则立足于在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动,来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这是早在“十五”计划中就已确立并写明的改革目标。并且,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不容改变的根本目标。毋庸赘言,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管上难以跨越的障碍,我们并没有在这个方向上取得多少实质进展。或许是由于看不到短期出现革命性变化的希望,每当谈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到综合制的改革,便总会有条件不具备的忧虑和相伴而生的躲闪之举 。

 时至今日,要解决或缓解中国收入分配矛盾,个税改革已经不容我们再拖,且无多少躲闪的余地。即使有重重压力出现,也不要心慈手软。毕竟社会安宁需要这样做,缩小收入差距需要这样做,国富民强需要这样做。因此,在抓紧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大势下,从根本上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着力于强化建立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的税收监管、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加强征管的举措,应当也必须同未来的作为改革目标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相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