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绳失范,人权焉存?


     2007年以来,54岁的陈会林和53岁的武保明两位老人,因反映清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国旗掉在地上无人管,连续被拘留两次,共计30天。最为荒唐的是:拘留依据的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据2010年6月30日  大众网)

    涉案人武保明对采访的记者说,他曾在2009年的春节前夕,带着十几岁的双胞胎儿子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看升旗。“我想让他们知道国旗代表着什么,让他们体会国旗升起来的那种庄严。”也许正是由于国旗在其心目的庄严与神圣,才促使他看到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时,就三番五次不厌其烦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纠正过来。无奈,国旗没被升起来,自己进了拘留所。

    显然,两位老人的遭遇与他们的“固执”相关。就此有网友留言说,活该,竟敢在法院里指手画脚,太不知趣了!这话是正话还是反话,相信人们自有酌判。无论怎样,两位老人的执着纠错精神,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顺着网友留言说,其实向政府机关提出意见或发表真知灼见,有时是允许的,有时是不允许的;有时是受奖励的,有时则是要受惩罚的。这里的关键,是以不能损害领导机关的面子和威信为原则,而不是以意见是否正确为标准。如果你的意见提错了,最终证明领导机关的对,以你的错反衬出领导机关的正确,领导可以哈哈大笑表示欢迎。如果你的意见一针见血提对了,恰中领导机关的要害,以你的正确来衬托领导机关的失误,是能够容忍的吗?想想看,你一个小老百姓,竟敢跑到庄严的人民法院里挑缺指错,以你对国旗的尊重来衬托人民法院对国旗的蔑视,甚至固执己见,缠着院领导纠正,莫非是吃了豹子胆不成,该当何罪?法院能饶了你吗?会有N个理由收拾得你服服帖帖。

    其实,在我国,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却是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既然清徐县人民法院以武保明和陈会林“伪造委托手续、妨害了民事诉讼,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为由,对他俩实施司法拘留,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印制好的格式文书”,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这种低级的荒唐差错,难道是法官在制定拘留决定书心虚手抖了吗?

    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然而,司法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拘留陈会林和武保明的决定书中却被偷工减料了。“一文一事”的行文规范不见了,明明是分别给与两个人的两份决定书,但都是(2007)清民初字第867号;第一次的拘留决定书,给武保明的那份上还有(2007)字第2号的说明,而给陈会林的干脆空白;在拘留决定书“审理(或执行)什么案件” 一栏中,两份决定均为空白。法律规定必须划掉一个,给陈会林的决定书划掉了“或执行”,但给武保明的却没有明确是在审理还是执行某案件。这就让人纳闷了:如果拘留决定书上连具体在审理或者执行什么案件都没有说明的话,清徐县法院凭什么就拘留人呢?

    当然,到底是陈会林、武保明对副院长刘志家进行推打、撕扯,并谩骂、推打法警,将副队长的衣服撕烂、手背咬伤,还是刘志家抓着陈会林的头发叫他出去,将他拖到办公室门外的楼道上殴打了十几分钟。又叫人给陈会林戴上手铐继续打,直到打累了。这其中的事实真伪并不难甄别厘清,只要从武保明被带进院长王利生办公室并被戴上手铐,“他们开始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打刘院长,就放了你;中间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骂刘院长就放了你;最后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和刘院长吵架我们就放了你”这种诱导中,便可知道个八九不离十了。而武保明坚持要法院纠正错误,拒绝作伪证,要继续上访,当晚就进了看守所,谁能说这不是法院让他尝尝“固执”的代价呢?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事实不准,准绳失范,人权焉存?法院持法自重,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碰不得,老百姓还能有个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