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得对,所以才“拆错”


  又见“拆错”房!东莞市75岁老太太叶燕琼日前出门买了点菜,回来后,发现自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祖屋被拆了。老太太急忙找到当地拆迁办,但拆迁办领导未露面。一位工作人员向她解释说,是拆迁队不小心拆错了。

  拆迁队也确实太“不小心”了,“不小心”得简直可改称“拆错队”。当然,人都难免犯错,改正了仍是好孩子,这是老师打小就教育我们的做人道理。但老师同时又告诫我们,人不能老是犯同一种错误,因为这是拒不改正的表现。那么这些道理是否适合教育当前强悍而高效的拆迁队呢?这事儿还真不太好说。因为,拆迁队的某些错,可能就是一种对,或者说,因为对,所以错。

  “拆错”房对拆迁队来说,差不多像吃饭一样频繁。随手举几个近期的事例:61日,浙江媒体载,杭州市民于先生位于余杭某社区的一套老房子突然消失,于先生闻讯赶到街道办质问,对方答曰:对不起,拆错了。515日,河南媒体载,开封市一户人家还在清晨5点钟的美梦中,结果轰隆隆的机器声直接将他们送进噩梦。一家人衣衫不整地跑出来,房子很快就成了废墟。事后区政府解释说:拆错了。

  假如要盘点哪个领域出错频率最高,我想,拆迁领域大概可以问鼎。而且吊诡的是,拆迁队“出错”的时间也很统一,其中以拆迁人“出门买菜”、“正在睡觉”等情形居多。仿佛,拆迁队的作息时间永远与正常人相反。当然,这不难理解,起码这样的时间不容易遭遇阻力,毕竟“自焚”的教训是足够惨烈的。

  这样看,你或许就明白,许多“拆错”现象不像是偶然发生的,而有着一定的必然性。“被拆错”的那个房子,或许正是拆迁队要拆的房子。譬如东莞叶老太太的房子,本身就属于被拆迁的对象,有关部门找她商量过多次。这意味着,对于拆迁方来讲,拆掉这个房子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奈何,近来中央盯得紧,譬如,发文规定“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所以拆迁方不敢轻举妄动,只得通过“将对就错”的方式来解决——“拆错”或许正是拆迁方自认为正确而有效率的一种工作方法。

  已经发生的事例表明,既然被“拆错”的房子迟早要拆,那就把补偿款补给对方就万事大吉。反正对方的房子没了,失去了议价能力。追究“拆错”者的失职责任或法律责任?目前好像没什么先例。我们的法规虽然说不能强拆,但并没有明确强拆方所应承担的具体后果;中央文件虽然说补偿不到位就强拆将实施问责,但至于“拆错”行为该如何定性,也没有明确。总之,我们社会中,法规禁令要规定得细致一些才有可能避免被人钻空子,就像“官员不得收红包”,“不得包二奶”一样,要说细一些,有备无患嘛!所以,对如今频繁发生的“拆错”行为,再针对性地严禁一下,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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